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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企业家影响之解读

“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企业家影响之解读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特别点明五个查处重点,包括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财政金融等领域行贿,以及重大商业贿赂,其中剑指商界行贿的意味甚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意识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政商关系领域是腐败高发区,受贿的领导后面往往是一排行贿的企业家。有受贿必有行贿,有行贿才有受贿,但是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受贿者会依法得到惩处,但对行贿罪的处理一般遵循“从宽”原则,给人一种行贿者往往“隐身”的感觉。甚至一些企业家也认为,行贿没有多大的事,领导那里钱可以继续送、生意也是可以继续做,最多“进去做个笔录”而已。事实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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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也是最重要一点,在法律层面要厘清一个基本的概念,即受贿人犯罪,行贿人未必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罪除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外,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根本性差异,我国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依法构成行贿罪。简而言之,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其受贿行为本身就侵犯了职务廉洁性,而行贿人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那何为“不正当利益”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简而言之,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要么是利益本身不正当,要么是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

其次,企业家有行贿行为也未必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罪除了上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外,还有行贿数额的要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另外,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尽管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实务中其实也缺少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而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早已深入人心,相关办案机关本着“无罪推定”之原则依法放弃了对行贿者的刑事追究。

当然,行贿者往往“隐身”,除了上述法律层面的原因外,实务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办案机关和人员对受贿查处便利性的考量,因为行贿受贿的手段越来越隐秘,犯罪过程也大多是“一对一”,办案机关无论从线索的获取排查、证据的调查固定等各方面,都比较依赖行贿者的配合,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你配合我查受贿,我就从宽处理你行贿”的办案思维。

另外,还有部分办案机关和人员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刑事追责对企业,甚至当地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一个企业做到了一定程度,积累了一定财富,拥有了一定地位,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但是,一起刑事案件,却可能使其事业归零、企业彻底消亡,乃至家庭悲剧的发生。所以,客观上,有时“进去”一位企业家,可能就倒闭一家企业、失业一批家庭。企业家创业的艰辛本就应得到尊重和同情,本着保护民企发展、维护企业家利益之理念,有关机关也顺势提出了“企业家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的办案理念。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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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有行贿行为,尽管未必构成行贿罪或未被追究刑责,但行贿行为是否应该被允许和纵容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意见》要求“严肃惩治行贿行为”,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并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其实全国各地自2002年起就已陆续开始探索在地方上建立行贿黑名单。海辉律师认为,此次《意见》指明建立“黑名单”,标志着这一机制已升级至国家层面,相关的惩戒制度将更完善,这对我们企业的经营、企业家个人的发展无疑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可能也正因此,此次《意见》印发后激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企业家群体中产生了极大震动。面对新形势,我们企业家应该怎么办?海辉刑事团队大量了大量受贿行贿刑事案件和专项服务,海辉律师认为,我们的企业家可能要特别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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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要充分认识法律等各方面环境的深刻变化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在《意见》印发之前,即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相关罪名的量刑进行了调整,修正案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指导思想和《意见》其实也是一脉相承。杭州市委书记周江勇落马后,杭州随即展开“亲清政商关系”整改,也引发舆论对周江勇落马与政商利益输送有关的猜测。另外,海辉律师还认为,《意见》的出台与最近一两年以来,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整顿行动也有一定的关联,即过去只是从经济层面进行处理,而《意见》把资本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至政治和法律层面。还有,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时隔一个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9月16日表示,将制定促进“共同富裕”的行动纲要,推动“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有专家认为,这些事件明显不是孤立的,标志着我们不仅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同样要将“资本关进笼子里”,特别是个别企业家依靠违法犯罪获取财富的时代可能一去不复返了。我们的企业家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环境的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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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观:重新审视投资行业和经营模式  
曾被浙商疯狂热捧的浙江工商局局长郑宇民也说过:“我们这样一个国度,企业家离开党的领导,离开政策,就是盲人骑瞎马。”据说,浙商有一个22条军规,其中第一条就是:每天看新闻联播。有专家说,在中国做企业,既不能不讲政治,又不能和政治靠得太紧,海辉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告诫我们企业家,既要看清大势重学习、关心政治讲政治,但又要维护好“亲清政商关系“。众所周知,我国拥有的亿万勤劳智慧的劳动者和大批锐意进取的企业家群体,是持续支撑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特别是广大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此过程中,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能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个别民营企业家成天“不跑市场跑市长”,将所谓的关系哲学经营到极致,将所谓的人脉资源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在工程建设等个别领域,这一形象可能还较为严重;即使在其他一些领域,可能“依靠关系找业务、做了业务给回扣“的风气出有一定空间。在当前形势下,我们的企业家要重新审视投资行业和经营模式,要降低人脉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经营模式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内部深挖管理上来,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法诚信创造续写财富传奇。当然,审视投资行业和经营模式不仅是理念和思维问题,更有操作层面的价值和操作要求,有兴趣的企业和企业家可查看海辉官微过往推送的原创微信文章,如有具体服务需求,也可和海辉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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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观:高度重视企业的合规管理  
大家都知道,企业的所有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企业家往往只关注企业投资、经营、生产、销售、管理等领域的民事法律风险,却忽略了最重要的“刑事法律风险”,其实刑罚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轻者失去人身自由,重者剥夺生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多少企业家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而身陷囹圄,更有甚者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商业贿赂,是企业运营管理中的最为典型、且高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反商业贿赂是企业风险防控的“传统”领域,也是企业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点之一。与其他合规领域的合规不同的是,反商业贿赂合规至少横跨了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两类法律规范。基于这一特点,企业在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时,可以围绕不同维度、多重视角深入推进,将刑事合规制度贯穿企业“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整个事权运行体系,在没有遇到具体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企业进行常态化、日常性刑事合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特定问题和刑事调查应对的合规管理制度,即有大量的迹象表明公司或者公司的高管即将面临刑事风险,企业应有相关的应对机制和措施,以减轻事后刑事处罚。建立刑事合规外部风险预防管理,防止外部企业、个人对于本企业可能进行的刑事犯罪侵害,这样的刑事风险也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左传》有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敢以此规。”企业合规管理,旨在建立监管处罚和刑事风险的防火墙,唯有提前布局、未雨绸缪,才能保障企业基业长青,海辉律师将在以后的微信公众号中分享海辉的服务案例和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