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协议。作为婚姻家事的律师,身边经常会有人咨询,忠诚协议、保证书、悔过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约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婚内出轨,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有很多夫妻为了避免对方出轨,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给自己一份保障,但“忠诚协议”是否真的有效?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案例一:

2009年,曾某与冯某登记结婚,2015年,曾某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出轨,自己愿意赔偿冯某100万元。2018年12月份,冯某发现曾某真的出轨了,于是二人当月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冯某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也就是说,曾某“净身出户”了。2019年4月,曾某向冯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因自己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同意赔偿冯某100万元。之后曾某又先后写了三份保证书。2021年6月,因曾某未支付100万元,冯某将曾某诉至法院。曾某写下的欠条及保证书,都成为了法庭上的证据。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保证书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该协议是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可。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曾某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曾某支付冯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案例二:

王某与孙某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房产协议一份,内容如下: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顺义区某镇某街某村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平均分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每人各占一半,夫妻双方不得私自对房产进行处置。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男方孙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后来因一方出轨,另一方诉至法院,请求分得全部财产。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房产协议,任何一方背叛感情则净身出户的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虽然是以合同形式存在的,但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不应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不能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强制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履行的基础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的法律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此进行再次阐述,但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间接地认同了不支持“忠诚协议”这一观点。

海辉律师提醒:

通过以上二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部分法院支持,部分法院不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或许并不能给你带来想要的保障,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千万别以为签署了夫妻“忠诚协议”就胜券在握了。如果真的想给自己一份保障,夫妻间财产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作书面的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对婚姻风险有一定认识的朋友,应该从这方面下功夫,同时做好财产的规划,从而给自己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