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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典型案例->米家VS小米,海辉为客户打赢商标争夺战

米家VS小米,海辉为客户打赢商标争夺战


无锡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米家」商标,核定使用分类为37类“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清洁建筑物”等装修装饰服务类目,并于2015年3月7日获得商标局授权公告。2019年,小米公司为开拓新市场业务需要该类目同名商标,发现该类目商标被注册后与无锡工程公司进行接洽商谈购买该商标事宜,后因价格问题未能谈拢。2019年底,无锡工程公司所注册的该商标遭到撤销申请,因工程公司未能重视,未能及时参与商标撤销流程。2020年1月17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14169号商标撤销决定书,撤销了工程公司的该注册商标。工程公司收到撤销决定书后,经慎重比较,决定委托海辉律师事务所处理商标争夺战。接受委托后,海辉知识产权部门的专业律师研究案情及法律关系后,决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提起商标撤销纠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无锡工程公司获得胜诉,成功保住了极具商业价值的「米家」商标。


海辉律师分析:

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是基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该案中小米公司也是利用个人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申请。但是本案当事人工程公司在2013年申请该商标时,实际是为了入驻当时的淘宝天猫店铺。由于天猫店铺规定,入驻店家必须在核定商品类目上拥有注册商标方可开店经营,所以该商标肯定是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的,只是需要整理举证。在海辉律师的建议下,工程公司整理了2015年12月到2017年9月期间的天猫平台的多份交易记录,包括销售合同、支付凭证、开具发票,并提供天猫平台后台交易记录及商标入驻截图加以佐证。在开庭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我方开具发票所载明的商品服务为“装修装饰”,不属于37类的核定使用类目。海辉律师也予以了反驳,“装修装饰”与37类核定类目“室内装潢”属于同一性质服务,可以视为诉争商标在核定的室内装潢服务的使用。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信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决定。工程公司最终获得胜诉。


海辉律师提醒: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浪费。对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仅应当显示诉争商标,而且应当体现出是在相关核定商品或服务商的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区分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本案中,工程公司就是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天猫平台入驻记录、天猫平台交易记录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行政诉讼中获得胜诉,保留证据对于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