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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那些事


婚姻是什么?

钱钟书老先生说:“婚姻像围城,城里的想出去,城外的想进来。”

这句话早已成为婚姻中的经典。

培根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夫杜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太多的名人名家对婚姻有着自己经典的解释,给生活中的人们许多经营婚姻的启示。婚姻是要用心来经营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但当这座围城无法再支撑、开始分崩离析的时候,我们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978年的离婚率为百分之四,而到了2020年我国的离婚率竟然高达百分之四十三点八,整整翻了10倍以上,其中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成了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对于出轨这种行为,能不能通过某种手段来达到制约对方、要求向受害方赔偿损失的目的?有很多人就想到了签订“忠诚协议”。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看似美好的“忠诚协议”,实际效果如何?其实,目前对于该份协议的效力还是存在争议的。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6)渝0116民初3035

夫妻双方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双方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如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行为造成离婚的,违反方失去小孩的监护权,但必须履行抚养小孩义务和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同时还约定了出轨方支付赔偿款的条款。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协议》应当有效。

案例二:(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

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中约定的“出轨者净身出户”作为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确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由此可见,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那么当对方有出轨行为时,还要不要对方签订这份协议呢?笔者觉得还是有必要签订的。虽然在司法审判中并不当然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可以从侧面证明对方存在出轨事实,并且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条款,只要符合实际情况不是过分偏高,还是有支持的可能性的。但是对于一些对方享有的法定权利,协议中不能约定剥夺,不然会直接导致“忠诚协议”无效。比如:不能约定若发生婚外情,则自动离婚、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对方父母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等等,另外协议还应该注明是约束双方的,而不能只约束一方,这样会导致这份协议显失公平而无效。

俗话说的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这个永恒的话题,多少年来一直是所有人关注的焦点,也是世界上最说不清楚的事情之一,更是人们生存所必须经历的一件人生大事。婚姻的长久不是光靠物质就能维持的,更需要用心呵护。婚姻是需要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