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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责还是侵权?


近日,一则视频引网友热议。视频中,西安地铁一名女性乘客被地铁安保人员强制拖离车厢,拖离过程中,致该女子的身体大面积裸露,个人物品散落一地。事后,该事件被冲上热搜,持续发酵,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对此,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

最终官方对涉事女乘客由警方给予批评教育,对涉嫌当众侮辱女乘客的保安员陈某某,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称涉事保安不构成违法犯罪。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7人予以处理。

许多网友看到视频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认为,保安的行为是耍流氓、猥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提出保安没有执法权,其行为侵犯了女乘客的权益,如果不予以处理担心以后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也有人认为,女乘客影响公共秩序在先,同时拒不配合处理,保安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不能让保安的职能形同虚设。

 

那么保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保安又有哪些职权,哪些禁忌?



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安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具体如何操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解释道:
公共场所是指供人们自由往来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公园、展览馆等观光游览场所,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娱乐休闲场所。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防止将违禁品、危险物品带入,保安员在相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制止违法犯罪一般通过劝说、劝解、隔离、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现。由于保安员没有特别的行政及刑事执法权,因此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安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无效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

因此,事件中保安确实有权维护地铁的公共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应当“注意不要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条例》第六条规定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综上,除非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否则保安在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定了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回到西安地铁事件,涉事女乘客只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涉事保安采取粗暴拉拽的方式履行职责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缺乏免责事由,侵犯了女乘客的人身权利。

最后,乘客还是应当注意自己在公共场所中的言行,对于保安员合理的行使职责的行为予以配合。普通网民要保持客观思考,注意识别某些有心之人,不要被轻易带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