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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季事件后侵权人法律责任之思考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5日,一网友发视频称其在7月31日入住上海一全季酒店时凌晨遭一陌生男子闯入房间并作出一系列性骚扰行为,所幸当时受害人并未熟睡、及时作出反应才未发生最坏的结果。报警后涉事男子已被行政拘留,全季酒店也于8月6日发布致歉声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8月9日,该受害女子发声,称其将向全季酒店索赔1元,并希望全季和其母公司华住会以及同类企业接受公众对同类事件的投诉监督,公示整改方案。

我真心佩服这位勇敢的女性,受害后敢于发声,从其赔偿请求看也只是想以自己的经历牟取以后大家的平安出行,为酒店等服务业敲响警钟。此次事件的最大责任方无外乎直接行为人涉事男子和过错明显的全季酒店方,这两者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也将有所区分。

首先是该肇事男子,对于上海警方对其除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很多网友质疑该种行为情节如此恶劣为何处罚并不如预想中的严重?这需要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性骚扰”并无专门规定,但是根据严重程度不同,一般会达到三个层次:第一也是最为严重的即《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而强奸罪根据情形不同刑期也涵盖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第二层次也是由刑法所规制,达到犯罪程度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即《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要达到该条,猥亵许用强制的方式且有除性交以外的其他私密身体解除,第三层级即行为虽未到犯罪程度但也影响恶劣,符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报案内容,该男子在房间内脱掉内裤暴露其隐私部位最后被赶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明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此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男子亦要对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是酒店方的责任。首先最为直接的即为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了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场所范围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现实生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简单归纳为事故发生前经营者、管理者的预防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发生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及时等。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肇事男子即为“第三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人,但是根据酒店监控等证据表明,该男子在酒店走廊赤裸上身行走并试图打开每个房间房门,整个过程持续近50分钟,酒店在有监控及保安的情况下并未发现制止,酒店已经存在明显存在过错,违反了安保义务。同时,在有顾客投诉后酒店方也未引起重视仅是将男子送回房间的行为也不恰当,存在疏漏。此外对于酒店方还需关注一点,即受害女子的房门未锁是否存在房间门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已经成立了一个消费合同,酒店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房间门本身存在问题导致男子闯入,则酒店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亦可主张酒店的违约责任。

酒店的责任不可推卸,我国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了赔礼道歉,因此受害女子的该点诉求符合法律。但网友更多的关注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这也是本案易引起争论之点。对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计算一般以现时的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若是财产受损则根据财产价值而定,身体受损则根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辅以残疾(死亡)赔偿金等计算,同时对于有些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须达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伤残、死亡等)的程度。很明显,本案中受害人并无物质上的损失,而对于精神损失的界定也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将会带来一定挑战。但是,不可否认该事件性质特别恶劣,在没有受到实质损害无法计算的前提下,若受害人提出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也会酌情认定。

无论如何分析,现在能给的只是事后的救济与弥补,但对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由衷地希望此次事件的发生、这位女性的勇敢发声可以给酒店及及同类企业带来一定的改变,更尽职尽责地保护到每一位外出的人,希望大家都健康、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