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未交付房屋致他人房屋受损,谁来担责?

未交付房屋致他人房屋受损,谁来担责?


现如今业主维权意识增强,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实务中,已签订合同但仍未交付的房屋有时也会因管理不当造成其他业主的房屋受损,那么受损业主应向谁索赔呢?下面请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简介:

2017年2月6日,李先生购买了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李先生长期在外打工,207室平时无人居住。2019年下半年,同栋306住户陈杰因装修需要向物业公司申请用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错把307室闸阀打开后未能及时关紧,因307室内水龙头亦未能处于关闭状态,导致307水龙头开始漏水,积水从307室沿油烟机管道渗漏至207室,导致207室的地板、家具等均被损坏,经鉴定207室房屋内因管道漏水造成房屋装修损失金额为17755元。据了解,307房屋业主为张栋,事故发生时307室尚未实际交付,钥匙由物业公司保管。李先生有心维权,但本案中,地产开发公司、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陈杰、张栋,看似都和事故发生有关系,该把谁告上法庭呢?李先生犯了难。

海辉律师分析:

侵权案件中,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错把307室闸阀打开,与307室内的水龙头未完全关闭是导致李先生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

一、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打开管道井的钥匙由物业公司控制管理,物业公司在为306室业主打开室外闸阀时,误将307室室外的自来水闸阀打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该工作人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接受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后,才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本案中307室内的水龙头未完全关闭是事故原因之一,事故发生时307室并未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对房屋内设施负有维护及管理等义务,尽管未交付业主的房屋已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管理,但并不免除其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自来水公司、陈杰、张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三方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辉律师提醒:

业主在面临房屋受损时难免关心则乱,但也要注意维权的正确方式。除了通过业委会、街道进行协调之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面对多方都有责任,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时,咨询和委托律师不失为一条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