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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交易的客户信息也能构成商业秘密吗?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系一进出口贸易公司,多次参加广交会等展会。A公司在其业务员参加广交会等各种会展后会将客户的名片装订成册,名片旁还记载有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将客户的信息整理后输入数据库中。除法定代表人及该客户的业务员本人外,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看到相关内容。

吴某曾经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一次广交会上与加拿大某国际贸易公司结识,此后吴某作为A公司的业务员与加拿大公司有多次业务上的联系,并见面洽谈,但A公司未与该加拿大公司发生过交易关系。此后,吴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成立了B公司。A公司发现,B公司与该加拿大公司实际发生了交易。遂将吴某与B公司诉至法院。

吴某与B公司抗辩称:A公司与该加拿大公司没有发生过实际交易,不属于A公司客户,也没有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加拿大公司的联系方式在网上是公开信息,任何一个外贸公司都能搜得到,A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与加拿大公司发生交易。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和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6.2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吴某通过原告A公司提供的条件与加拿大公司结识,吴某知道A公司的交易价格、交易习惯及洽谈中存在的问题,未成交的原因等。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非仅指加拿大公司的客户身份,而是包含了该客户的价格承受能力,质量、数量的需求信息等等在内的经营信息。虽然A公司与该客户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但由于不断的交流使A公司获得了相关的经营信息,这些供需信息并不是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也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得。吴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就成立了一家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为自己的公司谋利,使被告B公司减少了寻找客户需要付出的时间和金钱,增加了交易机会,为被告B公司与加拿大公司成功交易提供了条件。

海辉律师专业分析

商业秘密从其内容上来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涉及经营信息的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此前一般称为“客户名单”,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改称为“客户信息”,因为可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是客户名称(名字)的简单罗列,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整理、加工,因此称为“客户信息”更为准确。

因此客户信息内容不能只是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通常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而应当是难以从普通渠道获得的,客户的交易习惯、内容、价格、特定联系人等深层信息。一般来讲,这些信息是从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并了解的。但是从司法解释对于经营信息的定义可以看出,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信息并不仅限于已经实际交易的客户,对于已经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的客户,以及相应的交易意向和交易需求,有赖于通过市场开拓等途径予以掌握,无法从公开信息渠道或者简单劳动可以获悉,也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