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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名字,你有安全感吗?

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名字,你有安全感吗?


海辉提醒:

婚后夫妻一方购买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且不能提供购买房屋的资金系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证据,其所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经一方同意出售婚后取得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不能将房屋追回,可向出售方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婚后买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所购房产有随时被抵押或出售的风险,这已经威胁到婚姻的安全了。

争议焦点:

未经一方同意出售婚后取得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案情回顾:

卖房人张某婷与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购买了位于无锡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张某婷名下,2020年夫妻双方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打算将此套房出售,买方许某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后,表示同意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此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

签订买卖合同时,张某婷表示其丈夫在外地出差,无法到场签字并表示王某同意出售房屋且当场打电话确认。但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张某婷丈夫王某称上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婷趁其在外出差期间偷偷将房屋出售未经其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婷与许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判决驳回王某要求确认张某婷与许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