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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把户口迁出了农村,在城市里落户、工作、生活,那么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呢?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能够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是有限制的。

案例简介:

史某与李某生育有3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于1977年18岁时去世,无子女)和3个女儿,于1979年自建房屋一处,面积78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史某名下,后史某于1993年去世,后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于1998年去世。因史某的4个子女婚后全部搬出另住,留下史某某与父母同住。1988年,史某与史某某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该78平米的房屋一半归史某某所有,另一半作为史某某对史某与李某的赡养费用,分家协议上只有史某和李某哥哥的签字,李某没有签字。协议签订后,史某某对史某与李某夫妇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1994年,史某某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新建了房屋二处, 并领取了产权证。2006年,因史某与李某共同建造的78平米的房屋年久失修,史某某将其全部拆除,并在原址上新建了两层楼房,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2012年,史某某的有证房屋及无证房屋被政府部门规划整体拆迁,史某某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史某的另外其他4个子女将史某某诉至法院,认为史某某获得的拆迁款中包含了史某与李某的遗产,请求继承遗产,分割拆迁款。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史某与李某所建的78平方米的房屋,系史某与李某的遗产,史某某在2006年的拆除行为导致了该遗产的灭失,同时,因宅基地赖以依附的建筑物已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被继承。关于史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中是否包含了被继承人史某与李某建造的78平米的房屋的拆迁利益?因无法认定该房屋在史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还存在,故要求继承遗产并分割拆迁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史某与史某某签订分家协议时李某没有签字,且原被告双方对分家协议上没有李某签字,只有李某哥哥签字的意见说法不一,且因双方没有提供有效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证明对房屋进行过处置,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史某与李某的遗产。史某某在李某死后,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造成了该房屋灭失,房屋其他权利人基于该权利的主张系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予审理。

海辉律师提醒:

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但有三点限制:(1)要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如果因为宅基地房屋里长期没有人居住,房屋年久失修而发生倒塌,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上没有可以居住的房子,那么这种没有房子的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宅基地上的房子,且房子可以居住,然后才能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2)翻修或改建房屋时要申请。以前想要翻修或者改建农村的房子是不需要提出申请的,现在即使有城镇户口的子女拥有宅基地的继承权,按照现有法律规定, 翻修或改建房屋之前,也是必须提出申请的。(3)转让宅基地受限制。由于实施宅基地继承政策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并不是为了给有城镇户口的子女增加收入,所以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转让,也就是说,有城镇户口的子女只能将宅基地转让给同一村子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