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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爽“代孕”事件看代孕的法律问题


郑爽的惊天大瓜真是吃到饱,张恒的一条微博将郑爽“代孕”推向了热搜第一,更加劲爆的是有自称是张恒好友的人拿出了一份重要证据:两个孩子的出生证明。根据热心网友在美国法院系统中查询到的信息,郑爽和张恒的离婚纠纷案将在2021年3月22日开庭。一天之内,综艺宠儿郑爽,无数粉丝心中的白月光变成了一个正在打离婚官司的二娃母亲。

昨天下午终于等到郑爽的回应,有高人总结郑爽回应的语气仿佛在讲:“我代孕我弃养,但我是个遵纪守法不为中国防疫工作添乱的好女孩……”

作为吃瓜群众中的一员也抑制不住自己的八卦之心,分享自己关于代孕的一些法律意见,仅供郑爽的忠粉、黑粉、路人粉、妈妈粉等各路粉丝们茶余饭后作为参考。

代孕违法吗?
笔者看到很多吃瓜群众留言:代孕这种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自己的身体自己做主,又没占用社会资源凭啥还犯法了呢?最重要的是法无禁止为自由,也没有刑法中哪一条提到非法代孕罪啊。
根据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的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 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也就是说在中国,明文规定实施代孕技术是不合法的,并且国内目前认同的两种合法辅助生殖技术仅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代孕显然是不在其中的。

那么最有可能实施代孕技术的代孕机构有可能触犯哪条刑法规定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为什么商业代孕在美国的某些州以及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是合法的行为,在中国却是明令禁止的呢?

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归到刑法的任务上了,我国刑法的任务不可狭隘理解为惩治犯罪,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也就是俗称的母爱或者父爱原则。
我们不妨脑洞一下,如果商业代孕合法化,那么每个适龄妇女的繁衍孕育后代的神圣能力将被明码标价。对于代孕机构而言,每个出现在大街上的女孩都会因为年龄,健康状况、相貌身高、甚至学历的高低被划分成为价格高低不等的代孕工具。

其实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中国地下黑中介那里,女性的卵子都写好了价格:没上过大学的女孩,卵子价格就只有1-3万,甚至几千块的都有;大专学历的卵子价格在5-8万;本科学历是10-15万;211、985学历起步价就是15万元,竟然还有明码标价清华毕业的可以卖到20万的高价……

山东卫视报导过湖北某市就有一个“代孕村”。女孩们为了给家里挣钱盖新房,把代孕当成职业,村里很多年轻妇女都代孕生过两三个孩子。

但是,也有太多的女孩因为代孕受过身体上的伤害,轻则因为流产太多次,失去了生育能力。重则因为代孕死亡。更为可悲的是一个女人为了代孕而去世没有村民为之痛惜,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被简单概括成“赔了好多万”。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利用自己的身体赚钱的行为性交易在荷兰和德国是合法的而在中国相关部门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有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则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有网友说你啰嗦半天,代孕机构是违法的,但是委托代孕妈妈帮我生孩子,没有法律约束嘛,出钱就可以坐享其成,有了出生证明我就是孩子妈妈,岂不美哉?

确实经常会有报导提到代孕妈妈的服务在黑市是可以花钱买到,但是孩子却不可以随意处置。生命的宝贵之处就在于其不可以用金钱衡量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找代孕妈妈提供服务并不是法外之地。

郑爽如果真如网友所猜测的那样,通过寻求代孕妈妈生下孩子,且拒绝抚养孩子,那么郑爽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生证明上的SHUANG ZHENG一定会是这两个小孩的母亲吗?

笔者不才,对于美某些代孕合法化的相关法律没有研究,无法评论。但是在中国,因为代孕行为本身是违法的,那么其带来的后续法律风险可能会超出预期,我们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原告为2016年出生的王某,其父亲王某某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诉称:2016年1月12日,原告之父王某某与案外人俞某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某委托俞某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王某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原告出生后被告的身份信息填写在原告出生证明上。王某某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被告沈某辩称:

被告与原告父亲王某某系同居关系,双方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由于被告多次取卵做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原告父亲的精子体外受孕后植入被告体内,故原告王某系被告十月怀胎而分娩的。虽然原告跟被告之间无医学上的血缘关系,但被告与原告父亲有共同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且被告系原告的分娩妈妈,又实际养育原告至今,故被告与原告属于法律上的血亲关系,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为证明被告和王某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并且共同养育原告,甚至王某某与被告以父母的身份共同为原告购买房屋。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9月17日、2016年1月12日,沈某、王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乙方)俞某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2016年12月8日,原告王某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出生,该院于2016年12月10日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母亲姓名沈某,父亲姓名王某某。上述协议约定的代孕费用由王某某向代理方俞某某结清。经上海泰思特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王佩君系原告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

合法的亲子关系受法律保护。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而父母与其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王某系其父亲王某某自行提供精子,由非法中介供卵进行试管婴儿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原告父亲王某某与被告沈某虽存在特殊的男女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其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也违反公序良俗。 上一页 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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