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跑路“了,房东能不能赶走租客?(二)
上一期的海辉普法我们说了小张最近遇到的烦心事,也简单讨论了房屋租赁通过中介公司租赁存在的两种情况,但是上一期讨论的内容并不全面,这期海辉律师在上一期的基础上对转租这种情形再进行细化。
首先明确一个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原则上合同约定的的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的相对方产生约束力。以房屋转租为例,在法律上,房东、中介、房西三方的合同关系是这样的,房东和中介签署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中介又跟房西签订租赁合同,那么这三者互有合同存在,一般情况下房东和房西受制于合同相对性,相互之间不产生联系。
基于合同和债权的相对性,占有会发生这样的效果,例:A将房屋出租给B,随后又卖给了C,并办理过户登记,此时C就可以要求B清退,因为B此前的有权占有是基于A与B之间的债权,因为合同和债权相对性的原因,B对于A的有权占有并不能对抗C。
那么有没有突破占有要基于债权的相对性的情况呢?有,占有连续。例:A将房屋租赁给B,约定可以转租,B将房屋出租给C,此时因为连续的合法有效的债权,C的占有亦能对抗A。
具体的说,如果是在合同存续期间,中介和房西均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那么,房西基于占有的连续对该房屋成立有权占有,房东并不能收回房屋。但是如果出现中介公司跑路的情况,合同中约定房东有任意解除权,那么房东能够解除与中介的合同,在此时,本人认为该占有的连续亦被切断,也就是说房西此时的占有并不能对抗房东,房东可以要求房西清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