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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小知识(下)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另外一个重要要素是工作年限(期间),实践中常见且易出错的两类问题,一是在计算月工资基数的期间时,是否要剔除企业停工停产及员工休病假处于医疗期的期间;二是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否以12年为限。

今天笔者就针对这两类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计算工资基数的期间是否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非正常工作期间是指企业停产停业、员工休病假处于医疗期等。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存在非正常工作期间,那么,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能与劳动者正常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存在很大差距。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但该《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

实践中,针对是否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这一问题,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操作方法。北京地区多偏向于直接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广东省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深圳裁判指引中提及计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浙江明确规定前十二个月需扣除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其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中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江苏省司法实践目前倾向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的期间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02、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一般劳动者, 这里的一般劳动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

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是针对高收入劳动者,这里的高收入劳动者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

其经济补偿除了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还有两个限制:一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设限,即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二是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设限,即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应按照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