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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实操要点(上)


目录

一、申请阶段

二、登记阶段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2、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三、变更与终止

四、民办学校管理


民办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申请阶段

1、资格要求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限制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3、程序要求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报送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3)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4)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5)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章程。

(6)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7)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8)拟任民办学校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9)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10)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1)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设置审批

提出申请: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结果: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登记阶段

民办学校登记阶段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实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1)新设登记

根据《登记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预计《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或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是由非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的教育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的主要区别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的资本来源于非国有资产。

登记机关的层级:本科以上层次=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专科以下层次=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江苏地区,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即上文所称民办学校),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2)现有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3)登记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1)新设登记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一般会登记为公司。

江苏地区,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2)现有登记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3)登记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变更与终止

1、变更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2)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更换办学许可证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2、终止

民办学校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

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