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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口罩还没到?快来看看有没有中招!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原本平平无奇的口罩C位出道,谁能买到它,谁就能成为朋友圈中最靓的仔。物以稀为贵,口罩的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于是有部分心术不正之人就利用群众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大行诈骗之道,全国各地每日曝光的诈骗案多如牛毛,这些骗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扰乱了共同抗击疫情的社会秩序。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对疫情期间的诈骗行为进行了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信息,全国破获涉口罩类诈骗案已逾千起,为避免更多群众上当受骗,笔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分类:

第一、熟人临时起意作案。这一类案件最难防范,多为平日里相熟之人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通过发朋友圈或在聊天群里发布信息,谎称自己出售口罩或者有渠道代买口罩,被害人基于对其的信赖向其购买或委托其代买口罩,并在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下预先付款,最终上当受骗。

海辉律师提醒,熟人作案是所有涉口罩类诈骗案中最难防范的,犯罪嫌疑人平常并非作奸犯科之人,大多为一时贪念,被害人也是基于信赖才会上当。熟人之间买卖口罩,在疫情有所好转的今天,可以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进行。

另外,实践中存在无偿委托熟人代买,但熟人也被他人所骗的情形,在熟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所收货款已经交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熟人是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委托人不能立即要求其返还货款,可待刑事案件终结,被告人退赔之后,再要求熟人返还货款或继续购买口罩。

第二、陌生人作案。受害人往往会加入许多聊天群,这其中就有犯罪嫌疑人混入并在群里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在得知受害人有口罩的需求后,犯罪嫌疑人会私聊受害人,表示能够向其出售口罩,并通过各种手段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诈骗财物。这一类犯罪嫌疑人以年轻人为主,大多数都会在取得财物后删除受害人的联系方式“玩消失”,以为凭此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海辉律师提醒,切莫随意相信陌生人,尤其在金额较大时,不能一次性转账。当已经被诈骗时,请立即报警,这一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是独自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能够迅速破案、抓捕嫌疑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财产损失。

第三、犯罪团伙作案。这一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为之前就存在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只是在新冠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利用公众需求口罩这一心理进行诈骗。与第二类犯罪类似,犯罪嫌疑人亦是混入各个聊天群发布消息,但不同的是,第二类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犯罪团伙则有着复杂的关系网络,一层一层密密麻麻,往往群里会有伪装成出售口罩的人员与附和人员,而他们的口径也会从自己出售变为从其他渠道买进后卖出,太仓牺牲民警位洪明侦办的口罩诈骗案中,从受害人到嫌疑人甚至有多层关系网络,破案难度之大可以想象。而且,与第二类不同的是,犯罪团伙作案针对同一受害人,不会在第一次收到财物后就立即将被害人拉黑,他们会通过编织各种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形象,甚至对部分受害人进行可能二次诈骗。

海辉律师提醒,普通人在疫情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也很难甄别是否为诈骗,在此,仅列举犯罪嫌疑人用过的数种手段供参考:

1、将自己伪装成各类能够取得口罩的人员。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破获的一起口罩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伪装成医护人员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向被害人介绍所谓的渠道,犯罪嫌疑人则用名为“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小号与受害人进行交易,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2、发布虚假交易的图片。犯罪嫌疑人会在网上下载的大量口罩及虚假交易信息图片,并在朋友圈或聊天群内发布,向受害人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受害人在看到虚假的交易流水后放松警惕而上当受骗。

3、提供虚假交易地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约定当面交易,但要求受害人先支付部分定金,在取得定金后,会给受害人一个地址,当受害人赶到所谓的提货点时,就发现该地址是一个虚假的地址,而且犯罪嫌疑人也已经将其拉黑。

4、谎称“已发物流、被政府征扣”。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受害人的口罩定金后,提供虚假的运单号给受害人。受害人查询运单号为空号后,犯罪嫌疑人谎称口罩在物流途中被政府征扣。

海辉律师提醒,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即使在疫情结束后,口罩也将会成为日后必不可少的物资,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在正规渠道进行购买,避免被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