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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欠薪问题怎么破?


前言

最近接连收到几个施工企业的咨询,施工企业把项下的某工种包给了包工头,工程完工并工程款结算完毕几个月后,一大批工人却找上门来,说没有拿到工钱,面对各方高压,施工单位束手无策。结合2019年末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又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全新高度的要求,特别在建筑施工行业普通存在层层分包的现状之下,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绝对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让我们一起来捋捋这个问题。

《条例》到底啥不同?

我国历年非常重视农民工欠薪问题,特别是每年年底,各类通知、意见等政府文件纷至沓来,年味十足。但2019年底出台的《条例》则有着完全不同的江湖地位,因为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具备普遍、长久约束力的立法性文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所以施工企业应对该条例的出台予以充分重视。

我国原劳动部曾在1994年出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行有效),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故《条例》应优先于《规定》适用,同时通过法条对比可知,《条例》主要是适用于一方为“农民工”,即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姑且抛弃黄律师对于“农民工”这个专用名词的个人感受不谈,可知《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但并不限于建筑施工行业,同时也把劳动法的手伸向了一些民事领域。故根据《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更多一些劳动法律思维。

:标准动作做起来!

按《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必须做到以下几项:

1、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该项目以下的农民工必须全体实名登记,才能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以内的农民工用工状况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并建立项目用工管理台帐,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不同情况不同应对!

1、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

这类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成立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尽到用人单位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与普通企业的工资发放存在以下不同:

A、可以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并且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且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支付。这与原《规定》规定的“工资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有所区别,可以说是《条例》充分考虑到了建筑施工行业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现实情况。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项目或年为周期,以完成某个具体的项目工作作为工资支付的节点,当然这种支付周期必须要与每位农民工进行书面约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所体现。另外,农民工工资台帐的保存年限由《规定》的“至少2年”提高到“至少3年”,这点对于使用“农民工”的普通企业也应予以充分警觉。

B、建筑施工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

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这时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成立合法的分包关系。劳务公司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成立劳动关系。按《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

B、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并上报用工管理台帐,并保存至少3年。

C、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直接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帐户。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3、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的主体招用农民工

按照法律规定,违法分包包括: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如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分包给个人、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情形。

这些情形之下,分包主体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施工企业先行清偿,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法向相关主体追偿。

这种情况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极大,《条例》之下,必须对分包主体招用的农民工进一步加强管理,并能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直接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帐户,以规避“包工头走人,农民工堵门”的囧境。

:欠薪后果多严重!

A、责令改正、罚款、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B、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公布曝光。

C、单位及相关人员被列入拖欠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D、其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

E、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后语

《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防范风险是锁定利润的第一步,当下,建筑施工企业需重新评估风险,精细把关工程项目人员管理,规范分包行为,在分包合同内容设计及分包过程中设置农民工欠薪的防火墙,以做到提前应对,化解风险。

声明:以上系黄律师个人意见,仅供探讨及参考。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就具体问题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