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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盈利的公司,也能被解散吗?


编者按:

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中,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股东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等。公司处于亏损状况并非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案例来源: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190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55号】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10日,沈xx、张xx、励xx、李xx共同出资设立4500万元恒岳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性项目投资。其中,励xx、沈xx各占总出资额的44.44%,李xx占总出资额的4.44%,张xx占总出资额的6.68%。后张xx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励xx及沈xx,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恒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债权无法收回。股东励xx向法院起诉称:自2009年8月起,由于恒岳公司外借的巨额资金不能如期收回,致使股东之间发生分歧、离散、对抗。公司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原告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就解散事宜作出决定,遭拖延拒绝。公司继续存在没有必要,且已经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其存续势必给原告造成新的损害,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恒岳公司解散。恒岳公司辩称:虽然公司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但公司的经营活动仍在进行,公司已经通过工商年检;解散公司将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目前有大量的债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导致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的现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业分析:

本案完整清晰的向我们阐明了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可以得到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里的困难是指公司管理层面出现的困难而非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应当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处于僵持状态,有关经营决策无法做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公司存续发展应以公司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及有效合作为基础,在本案中,恒岳公司各股东持股的其他公司之间相互关联,利益交叉,而那几家公司之间的也是相互诉讼,讼争不断,各股东之间已经不再相互信任。由于矛盾加剧,双方合作情感伤害,矛盾无法调和,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恒岳公司不能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也无法召开股东会等形式解决,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所以,恒岳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是轻微损失或一般损失,而是重大损失,应当是连续性的,既可以是股东将来必然获得的物质利益的重大损失,也可以是股东期待利益的重大损害。而且这种损失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的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本案中,恒岳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性项目投资,并非生产型企业,股东之间矛盾加深,无法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即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如恒岳公司继续存续,则会加大公司的存续成本,也不能通过公司实现盈利目的,甚至为维持公司的存续,股东还需不断加大投资,若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到更大损失。

第三,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主要是指公司僵局能够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回购等方式加以化解,公司经营管理上出现的困难消失,公司得以被保留下来。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也多次组织恒岳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励xx、沈xx、李xx均未能提出有效解决公司现存困难的方案,无法通过除公司解散之外的途径使公司得以存续。

海辉律师提醒:

公司是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股东享有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请求权,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有三,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三者是并列关系。应当注意到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纠纷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而非公司面临的外部经营困难,比如实际经营是否存在亏损等。也就是说,公司是否处于亏损状态,并非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即使盈利,也可能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