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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典型案例-> 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吗?

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吗?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已注册的声音商标

笔者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一栏,商标名称以“声音商标”为查询条件最终检索到604件声音商标。经统计,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目前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仅有15个。如下图所示:

640.jpg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4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向商标局提出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以下称“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8月11日做出了商标驳回的通知。腾讯对该驳回通知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5月5日,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腾讯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决商评委对腾讯所提复审申请重新做出审查决定。商评委不服,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近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第一,对于由“嘀嘀”组成的该声音商标,是否属于商评委所认定的“较为简单”的情形,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存在分歧,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诉争商标包含六个“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诉争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了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商评委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但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仅由单一而重复的“嘀”音构成,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该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即该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


第二,对于“嘀嘀”组成的声音商标,是否属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问题,一审法院结合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38类商标上起到了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应当具有显著性,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嘀嘀”声音仅能在其进行了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显著性,排除了部分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才取得显著特征的案件事实,不适当地为申请商标预留了申请注册的空间。


海辉简评

腾讯“嘀嘀”,作为我国第一个以司法确认的声音注册商标,该判决对于声音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确立了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声音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即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本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左,笔者倾向于支持高院的观点,与我国核准注册的其他声音商标不同,本案中的商标仅以六个“嘀”音构成,而其他的声音商标一般都是由一段较长的音乐加语音朗读组合而成,语音中或直接朗读了商标的文字名称(比如雅虎控股公司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YAHOO)或朗读了申请人的字号名称,具有固有显著性。本案的 “嘀”音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仅是这种简单的组合,很难认定其具有固有显著性。换句话说,笔者认为仅将日常生活中常见声音进行组合的声音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


第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需要经过长期以及广泛的使用而产生。本案中,不论一审法院或是二审法院都认可了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服务上长期广泛的使用“嘀嘀”声音,而使其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但应当注意到,二审法院否定了“嘀嘀”与部分服务的对应关系,原因是“嘀嘀”并未在那些服务上实际使用,由此可见,实际使用是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另一点需要注意到的是,根据腾讯公司所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想要成功注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长期且广泛的使用亦是必要条件之一。该条件表明的是该声音商标的影响力,这就需要申请注册人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第三,具有功能性的声音不能成为注册商标。声音商标中的声音不能具有功能性是一审法院所表达出来的观点,“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事实上这也是国际上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通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