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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买家违约,卖家将货物转售他人造成的差价损失 可获赔偿吗?

买家违约,卖家将货物转售他人造成的差价损失 可获赔偿吗?


基本案情

山东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矿石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山东公司向江苏公司供应矿石36500吨,单价为500元/吨,付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江苏公司保证到期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否则山东公司有权自行销售该船货物。双方进一步约定,山东公司先放货5000吨,剩余货物山东公司根据江苏公司付款金额放等值货权,江苏公司保证2017年8月10日前付款250万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江苏公司提取了5057.96吨矿石,未按约给付山东公司货款。山东公司为减少损失(港口货物堆放费及保管费),将江苏公司未提取货物销售给第三方,销售单价为400元/吨。2018年初,山东公司将江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货物差价损失。

案件焦点

山东公司所主张的差价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院认为:山东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应当支持。因江苏公司未能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山东公司据此向第三方公司出售剩余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山东公司以两份合同差价损失作为可得利益要求江苏公司进行赔偿,并未超出江苏公司因自身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理预期范围,且江苏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存在低价销售或虚假销售的事实,山东公司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买卖市场主体之间的违约行为有所增多,买家违约,通常导致卖家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

1.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具体说来,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工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并非守约方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可预见性,是法院认定可得利益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这些损失应属于守约方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范围,也属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如果是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将排除在可得利益损失范围之外。此外,如因违约方的违约意外造成守约方获得了其他利益,这些利益也将予以扣除。就本案而言,江苏公司违约在先,山东公司转售真实存在,100元/吨的矿石差价损失,并未超出熟悉市场行情的江苏公司的合理预期范围,也在山东公司可获利益范围内,依法应获支持。

3.举证责任怎么分配?谁主张,谁举证,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转售行为真实存在等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涉及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合同中的经营利润损失,也可申请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