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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后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相关的法律风险千万不可忽视。

一、自斟自饮过量,苦果自己承担

某企业组织职工聚餐。席间,老板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其他职工敬酒,不久即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张某已窒息身亡。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职工对其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职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醉酒身亡,如果纯粹是自斟自饮,理所当然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7条、第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不喝酒、喝多少酒,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并且能够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自斟自饮过量导致身亡,系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责任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二、设宴请客喝酒,附随义务莫忘

吴大伯在酒店给儿子置办婚宴。畅饮中,客人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大伯便在酒店开房让他休息,并安排一名亲友照看。次日凌晨,同住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大伯闻讯赶到房间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死。事后,赵某亲属将吴大伯和同桌的客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对于宾客饮酒致死,主人应否承担责任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赵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作为婚宴主办人,吴大伯招待亲朋,忙于各种事务,不能要求其对赵某的情况作过多的注意,更不能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吴大伯在赵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安排亲友照看,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人、组织者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此时酒宴召集者因其请客行为便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出现意外伤亡情况,请客者又未尽到照顾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醉酒中途下车,司机也要担责

翟某与周某等三人共同聚会饮酒,席间并未出现劝酒,酒过三巡,翟某在同伴的搀扶下离开酒吧,脚步踉跄。在酒吧门口,周某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翟某送上车后,与另两名同伴各自回家。翟某上车后神志不清,司机反复询问目的地,均未得到答复,司机就要求翟某下车重新打车,并一度把车门打开。翟某将车门关上又行驶了一段时间后,司机停车催促翟某下车,并将车门打开。翟某支付完车费后下车,沿着人行道行走。第二天早上,翟某被发现漂浮于路边池塘中,已身亡。翟某的家人将周某等三人以及出租车司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本案中,同伴周某等人根据翟某的醉酒状态可以预料到翟某可能已无法准确告知出租车驾驶员目的地,因此他们应当采取更加合理的措施保护翟某免受伤害。但三人仅将翟某送到出租车上,而未及时检查翟某的身体状态能否独自或者有效被送往目的地,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作为出租车司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标准应高于普通一般人的标准,虽然运输合同已经在形式上结束,但司机基于合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并未解除,从主观上看,司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醉酒的翟某放在路边会使翟某面临一定的危险,并且其客观上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排除危险发生,其行为与翟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需对翟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已成为家庭聚会、社交宴饮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饮酒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饮酒者应量力而为,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同饮人间应相互照顾,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应妥善处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