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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发展权的宪法理解

何为“平等发展权”?对此问题,既有理论已有涉及。有学者提出“发展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权概念,指人在法律上应该或者能够获得的进化、飞跃的发展自由。” 在此基础上,有论者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认为平等发展权属于基本人权的下位概念,即“平等发展权(the right to equitable development) 应当是指公民个人和国家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并平等获得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由此可见,论者们把平等发展权定位为基本人权。这样的观点最好的佐证就是1977年人权委员会通过的第4号决议以及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关于发展权主体的归属问题,最初有“集体人权”与“个人+集体人权”之争,即“国家的权利”与“人民的权利”之争,现在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分。

本文所探讨的发展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每一个个体或全体人民。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由此我国宪法中有了人权概念。因此,作为人权系统中的一员,平等发展权根植于宪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中。

一、平等发展权的内容——宪法规范分析

关于平等发展权的理解,可以拆分为“平等”与“发展权”加以理解,而非拆分为“平等权”与“发展权”。理由在于:平等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这样的表述并非否定《宪法》第33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权的权利性质,而是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种权利之中,依托权利而存在。“平等”是“平等发展权”自身携带的价值评价。这里的“平等”,是从个人层面而言的,既适用于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等宪法权利的保障,也适用于权利主体上男女平等、权利内容上社会保障平等等领域,因此“平等发展权”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也是实质上的“条件平等”。关于“发展权”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是指人在法律上应该或者能够获得的进化、飞跃的发展自由。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生活的人有资格享有的由社会、国家和法律所承认、规定和赋予的权利”。在我国,人权是宪法确定的法定人权,但是作为其项下的平等发展权并未直接体现在宪法规范中,但并非无迹可寻,它通过自身的客观价值内涵放射于整个宪法秩序中。《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将发展权规定为社会保障、经济、社会、文化等四个方面的发展,并强调个人尊严、人格的自由发展,我国《宪法》中关于平等发展权的规定主要涉及政治、社会、文化三个层面,具体内容分别体现在《宪法》第34条、《宪法》第6条第1款、《宪法》第21条、《宪法》第20条及22条。

二、平等发展权的保障路径

依托法治建设。“法者,治之端也。”在我们身处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时代,无论之于政府治理层抑或是之于具体的社会成员而言,法律都是一把利器。在对平等发展权的保障中,法治对平等发展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可忽视。以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为例,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技术安排,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格权的独特保护,更彰显了对于人格尊严平等保障的价值理念。

回归宪法的价值遵循。平等发展权的规范内容源于宪法,保障路径的具体选择方案最终应当回归于宪法自身的价值遵循,为维护宪法的权威、也为能实现平等发展权的理想状态,如此便能起到徙木立信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方式上,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的规范内容从全局上和根本上对宪法规范价值进行把握;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技术、法律实施现状对既存的价值认知进行不断地检验与发展。

结语

关于平等发展权的研究,汪习根教授进行了持之以恒的研究与学术积累,是这方面的集大成者。其先后出版的《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2002年)、《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发展困境与社会管理创新》(2012年)、《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新发展理念与中国发展权保障暨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三十周年纪念》(2017年)、《平等发展权——法律制度保障研究》(2018年)、《中国发展权研究报告——话语体系建构》(2020年)等一系列著书即为例证。汪教授对于平等发展权的相关问题已经在著书与论文中做了系统的详述,也从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设计层面对我国《宪法》中平等发展权的规定做了详实的论述。笔者在参考汪教授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进而形成了本文的行文逻辑顺序,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