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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综合法律事务->新公司法对股东查账权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股东查账权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法律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权利。查账权亦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而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就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会计凭证纳入查账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

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必要性

会计凭证是记录公司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是由专门格式并以一定形式联结在一起的账页所组成的。公司通过原始凭证编制会计账簿,最后形成会计报告。在一环接着一环的过程中,难免因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不断增大,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不断降低。尽管《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制作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的要求,但实践中,公司违法设置“阴阳账簿”、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事件层出不穷。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可使股东更加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的真实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股东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

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持股条件

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持股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全体股东均享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是少数股东的权利,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该权利。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的加入和退出都比较自由,如果不对一些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则会出现会计凭证这样的公司敏感信息泄露的重大风险。当然,为了赋予更多的中小股东合法权利,新《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也规定了公司可以用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条件进行降低。

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享有会计凭证查阅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其查阅。会计凭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或法律知识才能够准确理解。而有无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并非成为公司股东的标准,公司股东即使不具备专业知识也应当享有会计凭证查阅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能够以其专业知识代为查阅会计凭证,行使股东知情权。

当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后,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进行利润分配的重要辅助手段,同时也是对弱势股东的最低限度保障,是非控制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公司虽然有泄露敏感信息的风险,但查账权的进一步扩大也可以达到督促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投资者投资信心的效果,平衡了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是新《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