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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贵州少数民族女企业家为贵州六盘水市承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幼儿园、小学等10个政府项目后,持续讨要工程款8年。2023年年末,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会召开当天,被地方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其代理债务执行的律师、律师助理等10余人均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均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其客观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行为,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而殴打则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

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应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情节是否恶劣,应根据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地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追逐、拦截,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或阻止他人转移场所,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惧恐慌。无论是否实施暴力行为,只要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都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等。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所在公共场所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事实。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贵州少数民族女企业家及其代理律师讨要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