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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对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设置三年过渡期

新公司法通过后,其中第266条第2款关于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过渡期等问题,业内一直在广泛地讨论。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为了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有效稳定社会预期,针对存量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新增了特殊的减资程序。

一、 存量公司三年过渡期,八年内实缴完毕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依照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首先,在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即存量公司,应当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这三年内,针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

其次,哪些存量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这三年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呢?若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则不需要调整;若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则需要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存量有限责任公司最长须在八年内实缴完毕,即最长截止2032年6月30日,凡是超过该期限的,均需要调整。

再次,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最后,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可以不调整出资的例外公司: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前款公司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二、新增特殊减资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首先,新公司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一般减资、简易减资两种类型的减资形式。关于一般减资的适用情形以及程序,在笔者上一篇文章中有具体阐述;关于新出现的简易减资,主要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概括来说,简易减资是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都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再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从而采用简易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特殊方式。该程序相比较一般减资程序而言,只需要公示公告,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也无需提前向债权人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即可办理减资登记。

其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除上述一般减资、简易减资以外的另一种特殊减资方式,该减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减资期限:该减资方式要求在三年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若超出该期限则不适用该条。

(2)减资对象:该减资方式的对象仅限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若在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则不适用。

(3)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②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③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减资程序:该程序更为简便,无需通知债权人,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期限仅为20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5)法律效果:仅减少注册资本不减少实缴出资,不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减资从公司取回实缴的出资,仅发生公司会计科目的调整。

最后,新公司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简易减资、特殊减资方式,实质上是为了缓解存量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压力、简化程序,便于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逐步调整注册资本,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号入座,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