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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新规亮点解析

近年来,各地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甚至出现因彩礼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新规对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进行规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了关于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新规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新规中的亮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案情简介

 (2019)苏0211民初3277号——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在该案中,滨湖区法院认为,婚约期间男女互赠的大额财物,应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于结婚的目的。本案中,陆某向周某给付888888元彩礼后,双方确定关系并登记结婚、举办结婚仪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登记结婚后一年左右开始分居,双方关系恶化,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关于彩礼数额888888元,无论是根据无锡当地的风俗,还是根据无锡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明显超出无锡本地常见的彩礼数额,应认定彩礼888888元为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经济状况一般。另外,双方婚后未有生育子女、购买房产、汽车或添置共同财物的重大支出。因此,周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返还的数额酌定为20万元。

(二)法律分析

新规第二条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是对民法典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重申和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不把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而是以满足个人物质欲望为目的的行为,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不被法律所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二、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二、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一)案例简介

(2023)苏02民终2119号——吴某某、蒯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无锡中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在蒯某某与吴某某恋爱的半年多时间内,蒯某某赠与吴某某大额财物共计十余万元,后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蒯某某对吴某某的大额赠与合同失效,吴某某应当返还。

(二)法律分析

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关键在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新规第三条明确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些赠与的财物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真实感情基础上,是自愿作出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应认定为赠与财产的行为。而彩礼不同于一般赠与,给付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若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受赠人应当返还收到的彩礼。

三、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一)案情简介

(2021)苏0282民初4036号——张某与宗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在该案中,宜兴法院认为,张某与宗某于某年某月开始同居生活,并造成宗某怀孕。双方决定结婚,张某也给付了彩礼168660元。宗某收到彩礼后,为结婚购置了结婚用品。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张某提出退婚,要求宗某终止妊娠,做人工流产手术,应该对宗某身体损害进行补偿,本院酌情认定为18000元,并酌情补偿相应精神损失费20000元、医药费2303.86元。另扣除张某的西服费9800元。宗某提出的购买床上用品106824元,可以认定为为结婚购买的共同财产,因物品还在宗某处,本院酌定由张某承担其中20%计21364.8元,以上合计为71468.66元。张某给付宗某彩礼,并没有造成张某家庭生活困难,且张某与宗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生活,并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故本院认为酌情由宗某返还张某彩礼90000元。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新规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条文弥补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时彩礼是否返还问题的空白,完善了彩礼返还的规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彩礼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彩礼纠纷反映的是传统礼仪与现代法治的碰撞,进一步规范彩礼制度,可以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