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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渣女”,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

无论是处在热恋期的情侣,还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是同在屋檐下,还是相隔两地,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矛盾……面对分手、离婚这样的人生课题,有的人选择体面离场,有的人选择辱骂泄愤,看似“鸡毛蒜皮”剪不断理还乱的人间情事,牵扯着数不清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理智地处理婚恋问题?请看本期案例。

  2021年6月,万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相识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同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万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王某转账达数十万元。2021年12月,王某因有更好的人选提出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2021年12月20日、12月21日万某两次前往王某居住的小区,使用多个扩音器反复播放“X栋X室王某某之女王某以恋爱之名骗取男人钱财,请大家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录音内容,并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 “实名爆锤”“某小区某单位王某”等字眼……

2022年1月,王某起诉万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要求删除抖音、微博平台上的相关言论及照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王某居住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应立即下架并删除抖音、微博平台上相关言论及照片,王某居住的小区属于公共场合,万某使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有贬损、侮辱王某及其家人的言论,且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万某应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是王某要求万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主张过高,考虑到万某在抖音、微博等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实言论,在小区使用扩音器播放的言论给王某造成精神困扰、人格受到贬损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法院遂判决万某应立即删除相关言论及照片,万某在王某居住的小区张贴《致歉声明》,对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本案万某与王某在自由恋爱数月后提出分手,属于自行处置感情问题,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是万某使用扩音器在公共场所播放侮辱性言辞和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一系列言论及图片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合理倾诉、表达情感的尺度,其中包含明显具有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词语,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王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王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什么是名誉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名誉权受到侵权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从法律上来说,民法典只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情侣之间则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不过,规范公民社会行为的,除了成文法,还有公序良俗、道德评价等。

如今社交网络发达,加之“骗婚”“出轨”等桃色事件天然容易引起极大关注,可能让此类事件迅速传遍整个网络。被批判者,不仅在小圈子里名誉扫地,更可能会引发“社会性死亡”,而且网络上的道德批判可能比熟人圈子更加猛烈、直接,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

因此,类似的线上、线下控诉感情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解决问题,即使要曝光也要牢记和遵循“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不过度,适可而止” 等“五不”法则。切记不要因为愤怒而忘记法律的底线,逾越手段程序的公正性去追求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