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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而未还,是违约还是诈骗?

企业发展需要资金融通,银行信贷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因此,民间借贷因其灵活便捷、利率高等特点成为中小企业的无奈之选。但如果借款人承诺以高利息返还或伪造抵押证件获得借款,当合同到期后,却并未返还借款或仅返还部分利息,此时借款人的行为是民事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以“借”为名,成立借款型诈骗,应承担刑事责任呢?

近年来,企业因资不抵债产生的经济纠纷是否构成犯罪日益受到关注。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扩大诈骗罪的打击范围,使得一些毫无诈骗犯意的普通人也面临刑事追究的风险,这既给普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在行为构造上颇为相似,客观上都存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处分了财产,导致受骗人财产损失;主观上行为人都有欺骗的故意,那么民事不法中的欺诈行为和刑事犯罪中的诈骗有区别吗?两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是一个难点。

 理论上,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陈兴良教授坚持认为民事欺诈行为和刑法诈骗行为有着根本区别,应当分别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分,只有当诈骗事实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诈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只能是民事欺诈。观点二,张明楷教授则坚持认为无需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民事欺诈与诈骗是一种包容关系,是大概念与小概念之间的关系,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如同遇到杀人、伤害等案件时,必然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因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罚的制裁措施最为严厉,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因此刑法是其他法实施的“保障法”,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民间借贷借而未还的情形,一般情形下应认定为是民事借贷纠纷,只有当情节严重,对法益造成严重危害,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时,才具备刑事违法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方面颇为相似,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行为人虽然用欺骗的方法获得周转资金,但在借款之初确实打算偿还,而如果构成刑事诈骗罪,则行为人在借款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在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几乎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就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都说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又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一个人的主观意识往往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因此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除了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外,归根到底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那么哪些行为可以作为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判断标准呢?

1.借入资金后的用途。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经营者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或者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这在经济生活中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其中也不乏成功的事例,因此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如果经营者将借入的款项隐匿、挥霍或携款逃匿,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2.普通人的直觉和生活经验。很多法律概念的界限比较模糊,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布满陷阱,因此,我们应注重生活常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诈骗犯罪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不需要借助法律知识,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朴素的道德观念也能判断诈骗行为。因此,逻辑推导的最终结论必须接受经验验证,否则这个逻辑结论是不可靠的。

3.能够通过民事救济挽回受害人损失的,不应认定为诈骗。如前所述,并不是一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都成立诈骗罪,只有法益侵害严重触犯刑法时,才构成犯罪,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用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说明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