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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急刹别车?小心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无锡特斯拉高速道路别车事件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汽车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公安部统计,截止2023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4.17亿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愈加繁忙的道路交通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次数和频率也逐渐增长。近日,无锡便发生了一起高速路上急刹别车案,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下文中,笔者将就该案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定性展开讨论分析。

一、高速道路急刹别车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4日,一位B站UP主晒出在无锡高速路段行驶时遭遇一辆特斯拉四次高速路段别车、逼停的行车记录视频,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各平台相关转载、评议类视频播放量累计过亿。该行车记录视频显示,10月14日下午3时左右,车主在驾车排队进入沪宜高速陆区收费站时,一辆特斯拉想要插队进入收费站被视频车主拒绝,而后在双方都通过收费站之后,特斯拉车主恼羞成怒,先是加速行驶超过车主的车辆之后两次急刹将视频车车主逼停,视频车车主并未搭理该车。在行驶了一段距离之后,特斯拉车主又在高速中间急刹再次逼停了视频车车主的车辆,此时视频车行驶速度约为100km/h,最终将视频车逼停在应急车道上。随后,视频车车主选择拨打电话报警。10月16日,无锡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特斯拉车主臧某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面对警方处理,不少网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臧某宏就是应当予以重罪处罚,但是也有部分网民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适用的罪名存在疑惑,出现了应当定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笔者认为,特斯拉车主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位于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本罪的条文表述来看,本罪具有两个重要特征:首先,本罪属于危险犯而非实害犯,即本罪的既遂并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只要客观上造成对于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罪为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当行为人的行为并未造成这一结果时,其并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并非故意伤害罪这种实害犯,其并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实害结果,只需要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对于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的危险即成立既遂,如若行为人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这种危险而且造成了对于人身以及财产的具体损害时,则适用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予以加重处罚。其次,本罪和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刑法的同一条中,其刑罚处罚幅度相同。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达到放火、决水、爆炸的程度,即满足瞬时性与严重性的特征,一旦发生便容易短时间内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且这种损害一旦发生便无法控制。

三、本案何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到本案中,结合案情,笔者认为臧某宏的行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1、臧某宏的急刹别车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但产生了对于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行为人在高速道路上实施了四次急刹别停的行为,虽然并未造成后车以及驾驶人员的损害,但是对于视频车以及车主造成了危险,同时其行为也对在高速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车主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的危险,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损害了本罪的保护法益。

2、臧某宏的急刹别车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较高,达到了本罪所要求的与放火、决水、爆炸的程度相当,满足瞬时性与严重性的特征。首先,本案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来往车辆行驶速度极快,危险一旦现实化将在瞬间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符合瞬时性的要求;其次,臧某宏的急刹别车对后车以及路过的他车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视频车车主在行车录像中表示,在第三次急刹别车时,臧某宏和车主的驾驶时速已经达到100km/h,臧某宏突然刹停,视频车车主急踩刹车使得汽车ABS系统介入,一旦相撞必将造成两车车辆和人身的巨大损害。同时,据该行车视频显示,臧某宏别停视频车仅仅3秒钟之后便有几辆车高速驶过,臧某宏的行为也对这些车辆以及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符合严重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