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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思考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思考

近些年,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频发,一桩桩惨痛的案例历历在目,每一次醉驾事故都警醒着世人。一方面,公众和媒体对醉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对未发生实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规制措施对部分驾驶人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心存侥幸的醉驾频频出现。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刑法通过对醉驾这类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方式扩大对交通秩序管控边界,通过入刑对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延展覆盖,从而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醉驾肇事实行阶梯式规制。

不可否认,刑法在保持谦抑性的同时,大大地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其设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从这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效果看不言而喻。然而,我们也无法对它的另一面社会效应视而不见,醉驾入刑以来发案率极高、案件总量庞大,不仅严重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大量的醉驾人员也因此锒铛入狱,背负着“前科”的标签,大大加重了个人和社会的负担。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争议也从未停止。不得不提的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可估量的“成本”。

第一,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或危险驾驶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公众高度关注的职业限制问题。如果是律师、医师将面临吊销执照的风险;如果是公务员、法官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风险;如果是党员干部,还可能面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风险等等。

第四,涉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事故中的损失不予理赔。而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小至车损,大至人伤亡,往往也是一笔不小的债务。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将要面临数额高达百万的赔偿责任。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受刑事政策的强力影响,国内酒桌文化也在随之改变。代驾行业逐步兴起,并伴随着互联网应用而普及。可以说为醉驾入刑提前规制起到了重大作用,防范了很大一部分酒驾、醉驾的发生。

诚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有着亟待完善之处。本罪实施以来,相关探讨和争议一直持续。在司法实务中,也是面临着诸多难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犯罪与刑罚这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定罪量刑上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又要综合考量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防止司法、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免造成对公民正常生活的不当干预,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