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买到了“库存机”后怎么维权?

买到了“库存机”后怎么维权?

当商店里出现“清库存”的字样时,往往采用“大甩卖”的销售策略,消费者或因便宜的因素选择购买该商品。但是,当经营者刻意隐瞒库存的事实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库存商品,属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李某于某电器专卖店订购某品牌空调四台,四台空调原总价32460元,折扣12160元,李某实际支付共20300元。在安装师傅上门安装空调时李某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是三年前的“库存机”。其后,李某多次至该电器专卖店交涉,要求更换,但专卖店一直推诿,对李某主张不予理会。李某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空调这类更新迭代飞快的家用电器类产品,其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重点关注和购买的依据。本案中,某电器专卖店在向李某销售空调时并未告知其送货安装的是“库存机”,李某基于对某电器专卖店卖场品牌信赖而直接订购,其后某电器专卖店却将“库存机”进行送货、安装,严重侵犯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器专卖店将自己购买的“库存机”更换为新机并支付相应的维权费用和更换新机所产生的拆机、装机费用。被告某电器专卖店认为:第一,原告李某要求更换新机无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电器专卖店已经交付,并在李某确认下安装,所有信息均是公开的。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要求支付合理费用,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举证期内李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合理费用支出情况和依据,该项诉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请。

法院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李某在电器专卖店购买案涉空调时,销售人员并未告知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电器专卖店作为销售者在向原告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器专卖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更换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且被告某电器专卖店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原告李某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本案启示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在销售“库存机”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此种情况下购买了“库存机”,经营者也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消费者享有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