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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什么是“执转破”?

什么是“执转破”?

近两年多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面临无法支付员工薪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而其中的部分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破产程序,让企业得到了挽救、再生,或是让企业退出了市场。还有一部分企业虽然出现了破产原因,但是未进入到破产程序。

近期笔者接受咨询,咨询人已经获得胜诉判决,败诉方拒不履行,咨询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告知咨询人被申请人的账户被冻结,名下无可执行的资产,存在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询问咨询人是否有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意愿,这就涉及“执转破”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具有资不抵债、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形,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制度。

二、“执转破”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各地方法院关于“执转破”适用条件的规定基本与上述法律规定一致,“执转破”的适用要件主要分为对象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和破产原因要件三个方面。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

三、“执转破”的条件有哪些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执转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常表现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执转破”的启动

我国“执转破”启动方式以申请主义为原则,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存在法定破产原因的,由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转入破产审查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逐步认识到“执转破”制度对解决积压案件、清理“僵尸企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主动梳理出符合具备破产原因的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在“执转破”程序中的释明权和建议权,让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了解“执转破”制度,通过启动“执转破”,从而进入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

前文提到的咨询人,如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资产的线索,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承担审查告知与释明义务,但是选择权依然属于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故作为债权人,当发现己方顺位靠后或者执行分配方案对己方不利时,可以考虑申请“执转破”,通过进入破产程序实现平等受偿,维护己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