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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洗脚妹和足浴店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洗脚妹和足浴店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4年3月到某足浴店担任技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因双方发生矛盾离职,张某遂即对足浴店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裁判足浴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劳动仲裁委以张某未提供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张某遂提起诉讼,足浴店抗辩:业主王某将足浴店发包给刘某经营,张某系刘某雇佣,张某的工资实际是业绩提成,故足浴店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并判决:根据刘某陈述,足浴店的经营收入由业主王某控制,王某向刘某支付承包管理费,亦由其向技师支付工资,故足浴店的负责人仍是王某,刘某仅是足浴馆的管理人员。张某在足浴店从事技师工作,足浴店对其实施管理、向其发放提成(即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足浴店支付张某二倍工资差额。

足浴店不服,遂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张某是临时服务人员,到班按日提成,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所得取决于为客人提供的足浴服务从而获得提成,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合作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二审法院认定并判决:足浴店提交的技师提成结算单仅能证明张某工作所获得业务单据数和提成,并不能证明其工作天数,而且根据足浴店所提交的技师提成结算单和刘某的证言,张某系刘某招募并接受刘某管理,刘某向足浴店领取承包管理费,技师工资的发放由足浴店业主王某负责,技师提成中存在奖励、扣款等项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与足浴馆之间并非合作关系,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辉律师观点:

1、客观上形成劳动关系须满足三个要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管理上有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从近期在网上热议的《人社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讨论稿)》第7条,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里的哥的姐与挂靠公司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立法方案中,也看的出来,立法者就类似本案中没有底薪,仅以提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种,也纳入立法者的思考范围。司法实践中一些较为模糊的、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还有很多,做出了具体的规范,更有利于实务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