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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一方不续签该咋办?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因此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再度获得“选择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理想情况下,双方均能在到期前即明确是否续签,但也不排除因种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才作出不续签的决定。

劳动者作出不续签决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续订的,不涉及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换言之,如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导致劳动者不续订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务中,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征询员工续签意见,通知中明确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和员工续签意见的反馈时间节点,到期未反馈视为不同意续签,是较为常用且合规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作出不续签决定的,条件要更为严苛一些。由于《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应结合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就江苏省而言,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里的“一个月”,一方面是考虑到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给用人单位作出续签决定的一个合理期限。

(2020)苏民申9764、9765号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即肯定了该案中二审法院的观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双方之间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由于该一个月是作为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内容的必要期限,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在此期限内不续签,也不应视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案中,劳动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用人单位于次年1月24日作出不续签的决定,法院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作出续签决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既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用人单位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节省双方的精力和时间,也有利于维护和谐健康的劳资关系。

法条链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