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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典型案例->为了躲债,房产就是不继承,你拿我怎么着?

为了躲债,房产就是不继承,你拿我怎么着?

日前,江苏广电总台旗下的融媒体平台荔枝新闻报道了一桩离谱的执行案件。朱某为赖23万元赔偿款,竟然不肯继承遗产。2019年,朱某驾驶朋友梁某的车撞上了护栏,被法院判决赔偿梁某维修费及折旧补偿23万余元,但朱某一直拖延不履行债务。2022年,朱某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作为这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朱某一直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梁某再次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朱某所有。目前,朱某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梁某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笔者正是本案债权人梁某的代理律师。债权人为了讨债苦不堪言,而债务人为了躲债更是费尽心机,有些甚至连父辈留下的遗产都迟迟不去继承。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22年9月的一天,梁某找到本律师,气愤地诉说着自己遇到老赖的糟心事。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朱某迟迟不履行,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用尽一切查控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但在和梁某聊天过程中,笔者得知被执行人朱某的父亲上半年去世,其父亲留有遗产房屋一套,但被执行人朱某为了逃避执行,至今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于是,笔者提出可以打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然后再申请法院执行,拍卖该房屋变现受偿的方案。

接受梁某的委托后,笔者立即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查令开展调查工作,主要确认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认继承人,被执行人朱某是否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二是被继承人有哪些遗产可以被被执行人朱某继承;三是被执行人朱某能够继承的份额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否由朱某继承所有,关乎梁某的合法债权能否实现,梁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至于房屋产权归属,由于房屋属于朱某父亲的遗产,在未有证据表明朱某父亲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朱某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执行人朱某怕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遂主动联系梁某归还了欠款。

代理本案得到的启示是民事案件执行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需要律师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包括寻找新的突破口再次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