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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收购国有/非国有资产之合规要点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现今,国有企业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尤其是优质民营企业,已成为国有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业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往往还具有一定的资产,本文将简要介绍国有企业收购涉及国有或非国有资产的合规流程。

(一)

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相较于从无到有的设立子公司,收购面对的是已经营一段时间,有现有业务及资质许可,可能存在收入、债务的公司。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在收购前,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以全盘了解拟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权权属、董监高情况、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重要情况。尤其是针对拟收购公司的资产部分,应着重审查资产是否设立抵押(综合考察包含抵押轮次、抵押标的、清偿情况等)、资产有无权属证书、资产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存在非法搭建等违规情况)等。
在充分调查清楚拟收购公司资产情况的前提下,才能采取措施规避资产存在的风险,如可以要求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开展前清理贷款、担保,将名下资产完成解押后再行交易;针对资产存在违规风险的情况,可以敦促被收购企业及时申请相关行政审批并办理产证;最后,收购协议中应明确“土地、房产等资产无其他权利瑕疵”这一“承诺条款”,作为兜底。
(二)

收购非国有资产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由作为出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主要依据是净资产)。转让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评估价格。
(三)

收购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收购中,如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还需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来说,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类型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即企业产权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即企业资产转让)。”
2、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产权市场信息披露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
(1)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