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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有一种想辞也辞不了的“官”叫法定代表人

有一种想辞也辞不了的“官”叫法定代表人


无论机关还是企业,当官一般都是好事,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职业抱负,可以合法拥有更高薪资待遇……官当久了,或基于避让贤路,或基于倦鸟知还,也可以一“辞”了之。但是在这个世界上,有一种官,当了就容易“摊上事”,并且有时候想辞也辞不了,这种官就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无锡东风公司设立于2014年6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卢某和朱某。东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由于卢某和朱某在全国各地有很多生意,朱某就联系到在无锡的亲戚胡某,说其在全国跑来跑去,办理公司相关手续都极不方便,请胡某帮帮忙,借胡某身份证用用,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胡某表示同意。
东风公司遂作出股东会决议,聘请胡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完成了工商登记。东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皆由股东卢某和朱某负责,胡某并不参与也不知情,只是偶尔应公司要求,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签字”。
2016年7月25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某电子公司与东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东风公司应向原告电子公司支付货款2,547,204.88元并偿付利息213,045.39元。判决书生效后,东风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向东风公司出具限制消费令,限制东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高消费。
此时,胡某才知大事不好,赶紧咨询律师。胡某遂向东风公司及股东卢某、朱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东风公司和两股东未予回应,至今股东会未召开。
在律师的帮助下,胡某手持上述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胡某作为东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遭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拒绝。无奈之下,胡某只能向无锡某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风公司、卢某和朱某,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胡某作为东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胡某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胡某仅为东风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具备对外代表东风公司的能力和条件。胡某并非东风公司的股东或员工,其之所以挂名担任东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因为其与股东之间存在亲戚关系。胡某自担任法定代表人以来,从未参与东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领取报酬,更未拿到东风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等。在胡某不具备对外代表东风公司的能力和条件的基础上,胡某因为东风公司涉诉而被限制高消费,已严重影响胡某的生活和信誉。
第二,胡某的执行董事职务任期早已届满且明确提出辞职。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胡某担任东风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早已届满,胡某在任期届满之后也未获得连任。胡某于一审前及诉中书面及口头多次提出辞去职务,明确拒绝连任,故胡某的任职事实上已经终止。
第三,东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已超出意思自治的范畴,司法应当介入,且涤除相关登记事项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胡某多次与东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仍将涤除视为公司意思自治事项将会助长类似的挂名行为,法院应当纠正错误登记。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系东风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应当以此为理由阻却胡某的变更登记。此外,相关债权人的债务人仅为东风公司而非胡某,胡某并非东风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无还款义务,涤除登记不会给相关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专业分析



本案中的胡某这官司输得似乎有点“冤”啊!其一分好处没有得到,只是帮亲戚一个忙,用个身份证、签个字、挂个名,却给自己惹来无穷无尽的麻烦。胡某到底“冤”不“冤”呢?海辉律师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首先,关于胡某无担任东风公司法定代表人条件的主张。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为拥有一定的身份,并非胡某主张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而非胡某主张的与公司存在实际联系。
其次,关于胡某在任期结束之后是否仍需履职。虽执行董事与公司间依据选任决议和执行董事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对该关系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然而执行董事的改选不仅关系其与公司间的关系,还关乎公司对内治理和对外交易,故当执行董事一方欲终止该法律关系,需在明确意思表示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内部改选程序和外部登记变更程序以实现执行董事的变更。在东风公司未就执行董事进行改选的情况下,胡某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义务。
最后,关于相关身份涤除登记司法机关是否应当介入的问题。虽然作为执行董事的胡某,提议股东召开涤除其相关身份的股东会,但鉴于东风公司目前的状态,作为在职的执行董事,胡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清算义务。在无改选的情况下,胡某身份的涤除不仅有悖于法定义务的承担,还可能会对相关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其实,实务中,类似胡某的困惑非常多见。法定代表人在单方辞任、各种原因卸任、甚至拒绝继续挂名的场景下,都可能遭遇公司、股东怠于涤除变更登记的困难,导致原法定代表人无法彻底退出公司,由此引发大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前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裁判和执行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类案不同判情况。随着公司登记的逐步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限高措施的落实,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裁判口径亟待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12期(总第316期)中公布的韦统兵、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再审一案较为典型,特别因其权威性而得到广泛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判决书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实务操作中,无论是法院还是登记机关,还有一个难题,即法定代表人是市场主体登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可单独进行涤除。“公司不可一日无君”,如果公司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实务中这种情形极为常见),原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后应由谁接任呢,总不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空缺吧?
对此,最高法院上述判决也明确: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海辉律师认为,最高法院的此观点可谓是“一锤定音”,即一码归一码。
随着实践操作的变通,部分登记机关已逐渐接受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操作,在原法定代表人名称后备注“已涤除”或 “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涤除”。海辉律师查询到的“厦门市大雅实业有限公司”登记资料中,关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具体的姓名,只是注明了法院判决的相关内容,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即已涤除。由此可见,登记机关已完全具备协助执行的硬件系统支持,需要解决的只是法律观念问题。
特别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述案例案情和本文分析的案例情况较为类似,但也有一个根本性的差别,这个差别也决定了两案结果的不同,最高法院也正是根据这个差别作出了再审改判的结论。
对于胡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要求,东风公司要么早就人去楼空,要么置之不理,总之是没有,可能也无法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但在最高法院的上述案例中情况完全不同。
2017年7月18日,宝塔石化集团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韦统兵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017年7月20日,宝塔投资公司依据宝塔石化集团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韦统兵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韦统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也就是说在最高法院的案例中,其实公司也好,股东也罢,其实已就法定代表人职务作出决议或决定,只不过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已。但是对于东风公司案例中的胡某来说,最难的就是获得这样的决议或决定。因为这种情况下,要么公司已“人去楼门”,要么股东已“下落不明”,要么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甚至股东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纠纷,此时,要想公司治理机制继续发挥作用,真是“难于上青天”。
所以实务中,类似最高法院案例中的韦统兵这样的“幸运儿”可能只是少数,更多的可能是类似胡某这样的“倒毒蛋”。
那么有朋友可能会问,对于胡某这样的“倒毒蛋”,在法律层面,有无有效易行的涤除办法呢?海辉律师认为,类似案例各地法院理解判断迥异,作为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原告而言,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涤除之诉可谓困难重重。最好的办法还是想方设法让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依法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根据决定或决议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就是无法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真的可能是世界上最难“辞”的那个“官”了。

海辉提醒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有些“官”真的不是好当的,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官”。有时候为了公司控制权,各方都争当这个“官”,但也有时候,特别是公司欠下债务、官司缠身时,这个“官”又成为“烫手山芋”,所以海辉律师反复提醒朋友,尽量不要去做什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真”要去做这个法定代表人,也一定要提前想好退路,委托专业律师与公司、股东作出详细的书面约定。及时关注公司各方面情况,一旦发现情况不妙,要第一时间辞任,并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如发函、登报等,并要以最快速度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公司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