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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与原单位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上班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正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限制,所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为限。那么,能否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重合来认定形成竞争关系,从而认定违反竞业限制?2022年最高院指导案例190号,为理解何为形成实际竞争关系,提供了思路。

 案情简介 

王山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山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2019年7月23日,王山、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7月27日,王山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从离职之日起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其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请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约定的,公司有权要求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王山于2020年8月6日加入哔哩哔哩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与万得公司的部分经营范围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重合。万得公司为此申请仲裁,要求王山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义务,返还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山与万得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上诉人王山无需向被上诉人万得公司返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上诉人王山无需向被上诉人万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律师评析 

1.实际竞争关系的理解。对于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能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来认定,经营范围重合只是初步证据,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万得公司经营内容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主要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而哔哩哔哩公司,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受众群体更广。如果仅以与原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重合来认定形成竞争关系,有不当扩大竞争关系范围之嫌。因为就一些行业来说,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很正常,不能仅以与原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重合来认定违反竞业限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向其报备是否合法。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对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其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备,以此判断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有效。
3.竞业限制的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协议为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明确,且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万得公司要求王山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