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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不但无效还可能赔钱


商标抢注,本质上是一种商标恶意注册,指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抢注人有的时候是蹭热点热词,有的时候是抢先在知名商标未注册的类别进行注册,本质目的就是囤积商标以牟利。《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目的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32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对于注重品牌的经营者来说,一直是个令人恶心的事情。通常来说,面对注而不用的商标抢注,权利人的常规处理方式是通过异议阻止注册或提出无效宣告,以防止引起市场混淆。尽管绝大多数恶意抢注商标都能够被阻止注册或被宣告无效,但权利人为制止抢注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长期监控、异议、无效程序所付出的费用及人力成本,远远高于抢注人的注册成本,而抢注人除了注册登记的几百元官费,不需要承担额外的代价。因此抢注现象屡禁不止。近期,福建高院作出判决,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抢注人赔偿160万元,为规范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新的治理路径。

 案 情 简 介

原告艾默生公司申请注册了“爱适易”“愛適易”等商标并用于经营。被告王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和美泉公司从2010年起,在多个其他类别上注册与艾默生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艾默生公司发现后,就通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的方式阻止商标注册,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多份判决,认定和美泉公司注册的23件商标无效。但此后王某某又通过其控制的海纳百川公司继续实施抢注,到2019年,合计注册与艾默生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48个。艾默生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损失。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为正常经营活动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所需,应属明显的商标囤积牟利行为,且其将抢注的商标用于公司网站等经营活动中,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意图,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艾默生公司通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损害了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某作为两被告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从事上述商标注册代理的兴浚公司,也被法院认定明知恶意商标注册仍接受委托,属于帮助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王某某、兴浚公司等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160万元等。

律 师 解 读

本案判决直接针对商标抢注违法成本低,行政保护无法制裁恶意抢注人的顽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有效应对商标抢注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保护路径。该案也在2022年被评为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该案有三大亮点:
1、明确了持续恶意商标抢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为此支出的维权费用、律师费属于应当赔偿的损失。
尽管商标抢注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但是被告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导致艾默生公司被迫不断通过采取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乃至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予以制止。同时,法院还明确这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商标审查的职权不冲突,反而有助于克服现有行政保护的局限性,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
2、商标抢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很多商标抢注的公司往往是“马甲”、空壳公司,即使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了违法,也无法实际影响到背后的控制人。该案中,法院判决,王某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担责,有效地震慑了隐藏在背后的黑手。
3、商标代理公司被认定为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1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法律禁止注册的,不得接受委托。实践中,商标代理机构鱼龙混杂,有些机构为了赚钱,默许、鼓励甚至通过“马甲”直接参与商标抢注。本案中的商标代理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恶意抢注商标提供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本案判决也提醒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慎对待委托人的商标注册要求,做好内控,并进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商誉影响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