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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实务中,借款人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往往会向出借人借款,并出具借条。若借条上仅约定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或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归还的借款应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从一个案例来了解。


 案 情 简 介

潘某与薛某系朋友关系。2014至2017年期间,薛某以投资生意周转为由向潘某借款共计10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在此期间,薛某迫于潘某催讨压力偿还部分借款。2020年2月29日经双方对账,薛某确认欠潘某本金90万元,利息30万元,共计120万元。约定每年归还30万元,分四年还清,每年到期日不归还相应欠款,借款方不再借款给欠款方,可以起诉欠款方,并出具借条。后薛某未按约还款,仅归还61500元。潘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本案仅讨论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

 争 议 焦 点

薛某归还的61500元属于支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潘某认为,双方对归还的借款未明确约定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对薛某归还的61500元借款,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支付的利息。
薛某认为,对归还潘某的61500元应当先支付本金,借条上虽未明确约定,后来口头上说过。
法院认为,对薛某归还的61500元属于支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看双方之间有无对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告潘某主张先息后本而被告薛某抗辩应先本后息,鉴于薛某提出先本后息的偿还顺序,但薛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合意确认先本后息,故依法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

 律 师 评 析

1.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则一般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在借款纠纷中,如果双方约定有息借款,为避免借款双方将来产生争议纠纷,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时间和偿还顺序,并约定利息金额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3.若借款人存在多笔借款,依据相关规定,未约定偿还哪笔借款,一般来说,偿还有利息的;均有利息的,偿还利息高的;利息相同的,偿还先到期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