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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合同中术语一字之差带来的诉讼风险

合同中术语一字之差带来的诉讼风险

众所周知合同条款的表述通常都较为严谨,尤其是各种术语,更要精确无误,否则就会产生相应风险,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埋下隐患。以下案例就体现了这一道理。


隆顶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员工袁某工作时受伤,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隆顶公司诉称:2019年7月,公司为员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2019年10月,公司员工袁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处跌落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隆顶公司与袁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袁某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以袁某受伤时工作属于高空作业为由拒赔,隆顶公司遂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单特别约定,不承担被保险人雇员进行高空作业发生的事故。再根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成为高处作业”。故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袁某发生事故时从高3米地方跌落,是否属于高空作业。


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不承担被保险雇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遭受的事故,但合同中并未对“高空作业”予以明确约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也仅是对高处作业进行了界定。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保险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事故属于双方约定的高空作业范畴,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应按约予以赔偿。


可见,高空作业与高处作业仅一字之差,但正是因为这一字之差使得案件结果变得不同。由此告诫笔者,合同中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字一句都要仔细斟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