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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抢出的犯罪


过年期间相信大家通过微信等软件抢到了不少红包,微信红包作为一种互联网的金融产物,已成为一种互联网社交的重要手段。在微信红包的功能设计下,用户可以自主设置金额,定向发给好友,也可以设置红包金额和数量后,由群内成员各自抢得。微信红包既满足了人们线上联络的社交目的,也极具“拼手气”的趣味性。而在大家欢快的抢红包背后,却有不法分子盯上了这块隐蔽性很强的“避风港”。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周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邀请其他人进群,由周某坐庄组织群内的人采用抢红包猜尾数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周某坐庄期间,参与赌博的人数达157人,涉及赌资人民币650余万元。周某的行为引起了公安的注意,锁定周某后将其抓获归案。法院认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的方式持续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一直是我们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层出不穷,构成该犯罪的犯罪分子想获取缓刑的可能性较小,甚至有些地方法院对于该罪名一律不允许判处缓刑,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另外从量刑上也能看出打击力度在不断上升,根据我国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举重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时我国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还较轻,到了2020年12月26日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举重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罪在2020年被单独从法条中拿了出来,一方面显示出国家对于打击涉及该罪犯罪分子的重视程度提升了,另一方面从量刑来看,对于涉及该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又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罪刑期提高到了五年以下,再次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需要综合多种情形来认定,如场地的提供、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赌场开设持续的时间长短、赌具的提供、是否有“抽水”、“返水”情形、是否有专门的望风人员等等,是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也直接关系到能否被认定为该罪的重要条件。
综合本案来看,首先微信群作为一种网络平台,虽然是一种虚拟的场所,但只要虚拟的场所具备赌场的功能特征,便可以成为赌场。周某建立的微信赌博群,通过拉拢赌博人员入群赌博、公布赌博规则等方式,为群成员赌博提供场所,符合普通赌场的功能特点。其次,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该赌博群,将二维码放在群内任由他人扫码入群,为增加赌客人数,周某还找了专人拉赌客进群参赌,每天群内人员近百人,参赌人员数十人,持续时间较长。最后,周某还为下注200元以上的赌客制定了“返水”激励措施。根据我国两高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可以看出,周某利用微信群和微信抢红包功能进行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
另外,如果明知是赌博网站或各类网络群的,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等情形的,均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各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一方面应注意识别可能涉嫌犯罪的活动,另一方面遇到后及时咨询律师,以免越陷越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