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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比较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一般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其中除执行完毕外,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两种结案方式是法院实务中运用最多的,而且两者在名称上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混淆。从当前执行理论和最高院最新意见来看,《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情形在裁定终结执行后,再次具备执行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即“终结执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执行。《民诉法解释》第517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一种新的结案方式。“终本”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且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种结案方式,有什么联系或者区别呢?

一、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可作如下理解: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2.“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执行程序终结。

简单来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程序已经启动,但现阶段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人民法院将执行程序暂时予以中止;而终结执行是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继续执行的事由,执行程序予以结束。

二、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联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两者都属于执行结案方式。

2、与执行完毕不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必然没有全部实现。而在终结执行的案件中,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等特殊情形外,一般也都是没能完全实现债权。

3、两者都要送达裁定书给当事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执行结案方式的一种,执行法院以该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送达给执行当事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或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号。

三、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

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二者追本溯源,在概念、法律适用条件上均不同,除此以外,笔者归纳了以下几处不同点:

区别1:“终本”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是法律规定的结案方式,两者依据的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不同。

区别2:“终本”适用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执行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两者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别。

区别3:“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终结执行后要想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参照《民诉法解释》第518条的精神和最高院意见,应受两年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区别4:“终本”只是暂时性、程序性结案,在案件管理层面可以报结,但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停止,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对终本方式结案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对待。且进入终本库五年内,还要专人管理终本案件,每六个月统查一次财产,根据财产查询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本质上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除申请执行人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同执行完毕的案件一样,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且不得在报结后以老案号再行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

四、执行主体对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以上两种结案方式的救济途径一致,执行主体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执行案件中,承办法官会根据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发现的财产能否执行、执行案件进度情况确定不同的结案方式。对执行当事人而言,了解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及适用条件,可以更好的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将以上两种结案方式正确运用至执行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