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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懂法律可能做不好律师!



编者按:








本文根据作者在海辉分享会的部分发言内容整理而成,所述案例源于真实案例,为表述方便,个别细节已作微调,请勿“对号入座”。

做好事却换来了“21条”


近日,某客户领导联系我,要求海辉为其修改一份捐赠协议。我方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盈利社团法人组织,属于官办公益组织,而对方是北方某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也属于官办公益组织。
根据上级要求,我方和对方结对帮扶,我方向对方捐款十万元,且不附有任何条件。于是,对方发来了捐赠协议文本,客户领导就将协议转发我,要求我作审查修改。
协议只有两页九条。我反复看了几遍,生怕将协议双方(捐赠方、受赠方)看错。我还是不放心,致电客户领导,确认我方确实是捐赠方(协议中的乙方),对方是受赠方(协议中的甲方)。
我为什么有这么大的疑惑,因为协议条款内容全是对我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我方捐款给对方,却得来了一个“21条”的协议,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协议文本系对方提供,内容都是充满法言法语的“专业范”,这明显是专业律师的“杰作”。站在对方角度,对方律师通过这份协议,充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将委托人可能和不可能的法律风险都规避了。但在我看来,这位律师忽略了这份协议最重要的背景,即我方是来帮扶对方的,怎么能用“21条”来对付做好事的人呢?看似“专业”的背后其实并不专业,真正的专业律师不应该这样。

谁是“甲方”有讲究


首先,协议文本列明甲方为对方,即受赠方;我方为乙方,即捐赠方。甲方乙方法律地位当然是平等的,列谁为甲方似乎都是一样的,但这里面其实有讲究。 
“顺序”不是小事,谁在前谁在后,都是一门学问,甚至是一门高深的学问。现实中“甲方”一般都代表强势地位一方,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甲方”都成为业主、建设方、发包方的代名词了。
在海辉和客户、委托人签署的所有法律服务协议中,都是主动列海辉为乙方,以示对客户、委托人的尊重。

法律语言一样可以“含情脉脉”


我们再看协议文本第一条:乙方自愿将下述之财产无偿捐赠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赠财产。这样的表述,站在对方角度,律师是抓住了捐赠协议受赠方法律风险的关键点,明确了我方捐赠是自愿的,并且是无偿的。
但是试想一下,协议就是捐赠协议,对方当然是接受捐赠的。并且,读起来——我方无偿捐赠,对方同意接受,似乎是我方求着对方接受捐赠一般,这样表述的效果明显不好。
如果我们换一种表达方式,乙方自愿将下述之财产无偿捐赠给甲方,甲方感谢乙方的捐赠。站在受赠方角度,不仅法律风险规避了,而且协议中还充满浓浓的友好之意和感恩之情,这样岂不更好?!
有人说法律语言就是冰冷的,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理解人情世故,本着平等友好的心态,合同的条款语言不仅可以达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一样可以“含情脉脉”,让双方都更容易接受,更加促进交易。

“文绉绉”的语言越多越好吗?


再看协议文本第二条:乙方保证捐赠行为系其真实意愿且本协议不可撤销,表示捐赠财产系其具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有权捐赠给甲方,并保证其所捐赠财产未设置任何抵押及债权债务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若有任何第三方就捐赠财产向甲方主张权利,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这一条同样也都是法律语言,读起来“文绉绉”的。但在我看来,该条除了“不可撤销”需要写明外,其他内容完全多余。
首先,我方捐赠的是作为种类物的货币,不是特定物的具体物资,且双方都是官办公益组织,捐赠的这十万元基本不可能产生权利瑕疵。
还有,说捐赠的钱可能会设置“抵押”,可能产生“质量瑕疵”那就更加荒唐了。

好话不用钱买


协议中还有一条,约定:双方签订本协议,不视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某字样及相关标志,乙方使用某字样及标志应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违法或未经许可的使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本条是受赠方向捐赠方提出的又一项义务,在我看来,同样没有必要,或者可作更技巧的表述。因为我们国家关于此标志使用有专门的规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约定,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法律并不反对将法定义务约定在协议中,但是同样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议可约定双方互不违法使用标志的义务,即甲方不可违法使用乙方标志、乙方同样也不可违法使用甲方标志,并约定同样的违约责任,这样既能达到目的,又能让人容易接受。
本协议文本仅仅两页九条,但类似的表述还有不少,如三次列明“乙方不得单方撤销捐赠”。重复有时确实是力量,但是在协议中同样的内容列明多次,只会产生一样的法律拘束力,也不会产生多倍的违约责任。
“好话不用钱买”。在这份协议中,我方作为捐赠方应享有的权利几乎没有提及,如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明确告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我方如何监督等,这些要求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合情合理。所以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一定会加上这些内容。

律师要做帮手而不是“杀手”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对方的律师起草这份协议,不可谓不用心,但是却忽略了交易背景,没有从交易本身出发,提出更易让双方接受的条款,效果自然不会好。
由此,我联想到,前几日偶遇了某企业老总,他说,他的企业聘请过几位法律顾问律师,效果都不好,感觉律师特别是常年法律顾问,都没有多少价值。
因为他就一些商业决策听取律师意见时,律师总是将法律规定讲得头头是道,最后告诉他这有风险那也有风险,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
据我有限观察,这位老总的想法很有代表性。其实,天上不会掉馅饼,风险和利益一定是相伴相随相生的,没有没有风险的交易,更没有没有风险的利益。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最核心的工作就是管控法律风险,但只是“管控”风险,不是“消灭”风险。
我们要做交易的帮手而不是“杀手”。
我们律师的工作就是向客户揭示风险,为客户提出管控风险的方案,在风险和利益中找到平衡。
说“不”很容易,但什么都不干才是最大的风险,真正优秀的律师应该敢于说“是”,擅于说“是”。
我们律师,特别是商事律师,在处理非诉业务时,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可能真正帮助客户创造价值。
当然,这是一个很大也很具体、很有价值也很有趣的话题,以后有机会再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大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