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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管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2022年10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现正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经过2009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本次修订草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作的第三次修改,是一次大修,由原有的七章四十三条修改为现在的七章八十六条。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修订草案取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这是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有利于解决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有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同时对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县级(县、县级市、区)、地级市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就是说,除行政相对人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外,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都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压力将进一步集中到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这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力建设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修订草案除取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之外,还有几处修改,笔者认为也加大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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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13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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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规定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等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可以预见,由于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前置范围,修正后的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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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修订草案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这对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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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修订草案完善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规定在一般程序中,审理方式由书面审查修改为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并听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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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修订草案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巩固深化行政复议改革成果,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应对行政复议法的重大变化,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