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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正当防卫真的正当吗?


近年来,我们总是能在各大媒体上看到各类恶性暴力伤人事件,如昆山龙哥案、石家庄烧烤店案等,也激起了老百姓对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讨论热情。但遗憾的是,这些讨论中被点赞和支持最多的评论往往是“我要遇见就把他们照死里打,反正我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打他我是为民除害,反正不用负责任”。这些评论往往会误导大众,让人以为只要我人身受到威胁我就可以不计后果的实施“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事实真是如此吗?你的正当防卫就真的一定正当吗?

某日,张三和他的嫂子翠花因为一些琐事吵了起来,期间张三还动手打了自己的嫂子,随后翠花哭着跑回了她三楼的卧室,但翠花感觉自己受尽了委屈,于是就给自己的弟弟二虎打去了电话,把这件事情向二虎哭诉,二虎非常生气,于是很快就赶到了翠花家。进门时,二虎看到了门后放了一把锄头,于是就顺手拿着锄头要去找张三理论。此时的张三正好也在三楼,二虎拿着锄头也刚好上到了三楼,两人之前并未谋面,但张三看到拿着锄头的二虎气势汹汹的往他这边走,就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刀刺向了二虎的腹部,二虎当即便倒地不起,血流不止。
事后,张三称他看到二虎拿着锄头气势汹汹的朝他走来,肯定是要来打自己,那在他打我之前我先用刀把他捅倒,自己的行为就是属于正当防卫,不然我还能等他打死我我再还手?乍一听张三的说法还挺有道理,但法律会支持这种说法和行为吗?答案是不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及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第一点较容易理解,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人已经伤害或者极有可能马上伤害到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第二点不易理解,举个浅显的例子就是不能别人扇你一巴掌,你反手就拿刀把他捅了一刀,二人侵害对方的程度悬殊过大,这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回到本案中来看,虽然二虎拿着锄头上到了三楼,但是并不存在对张三生命有威胁的防卫情形,因为首先,当时张三在三楼时就已经听到有家人阻拦二虎上楼的声音,而且还刚与自己嫂子翠花发生争执会意识到可能是翠花的家人找上门来,再加上二虎从一楼走到三楼,还有其他人进行阻拦的情况下,不能很快到达三楼,张三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躲避,但张三却手持刀具出来,主观上不是以达到防卫为目的,而是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次,张三和二虎之前并未谋面,互相不认识,当时甚至都没有发生对话,张三见到陌生人都没有问话就用刀捅向了二虎,也点也能证明张三有主动伤害他人的故意。最后,二虎拿的是长柄的锄头,张三拿的是短柄的水果刀,张三能捅到二虎说明二虎当时已经离张三很近了,二虎没有足够的距离拿着锄头打击张三,而经调查后发现张三确实是在没有受到打击的情况下用刀捅了二虎,也就是说二虎当时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张三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顶多属于假想防卫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终,张三为他的无知和冲动买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