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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重视洗钱罪,谨防悲剧发生


自从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我们发现关于洗钱罪的法条国家作出了重大调整,删除了原洗钱罪罪状中的“明知”“协助”等表述,从而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范围。即行为人实施上游特定的犯罪后又自洗钱的,应当对行为人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其次全面提高了财产刑。这一修改无疑是颠覆性的,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降低了入刑门槛,让洗钱罪几乎覆盖了涉嫌有关经济类犯罪的所有范畴,让我们不得不重视。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中,以前一般不认定洗钱罪的情形,现在司法机关也将其作为“洗钱罪”进行处罚。例如某单位领导,为了接收行贿人赠送的金钱,让行贿人将该行贿款汇入到他人银行卡名下,该领导再通过银行卡持有人将该款取出并收受该行贿款,或通过某公司的账户对该行贿款进行走账,之后再平账等方式为该行贿款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也就是常说的“自洗钱”行为,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认为该洗钱行为是为了受贿而产生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其目的还是为了受贿,因此一般不将该行为认定为洗钱罪,而是概括在了受贿罪中。
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自洗钱”行为将被单独评价,如果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犯罪的,将数罪并罚。以下内容是对洗钱罪其中较为重要的修改做如下解读:
1、将原条文中的“明知”、“协助”删除。《修正案(十一)》中“明知”、“协助”删除,即通过修改,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罪“明知”要件删除后,在他洗钱的场合,根据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形式不同,以及他洗钱定罪时处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实质判断,可以确立“明知”为其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它也仍然是他洗钱认定犯罪时的主观的超过要素,从而发挥他洗钱入罪时主观证明标准的作用,合理限制他洗钱的处罚范围。
3、“提供资金帐户的”。即行为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账户提供给实施上述七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或者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让其将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存入金融机构。
4、“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将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交易等方式转换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或者股票、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有价债券。
5、“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即将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使其混入合法收入中。
6、“其他方式”。如《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从此次修改可以看出,国家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类型的犯罪打击力度的提升、打击决心的坚定,特别是将“自洗钱”也认定为可单独定罪处罚,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如不重视,稍有不慎可能就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