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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为什么难处理


合伙企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合伙纠纷因其特性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相较于其他经济形式要难处理的多,本文就探讨一下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应当如何从法律角度规避自身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合伙是至少两人以上成立的组织,其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同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普通合伙人除了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还需要对合伙组织共同经营,经营和负责的内容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是需要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责任划分的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普通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合伙人还负有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主要享有共享收益的权利,至于收益如何分配主要依据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即平均分配。

合伙纠纷处理的难点
1、债务的无限连带
因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经营总有风险,在亏损的情况下不仅出资部分亏了,合伙人可能还需承担额外的债务,因此往往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并不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2、管理的混乱
很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其实内容并不详细,对于各合伙人应当承担的职责并无明确的约定,这样会导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个合伙人因经营而产生矛盾。
3、财务记账的混乱
合伙企业最大最核心的矛盾就是利益分配不均,不论是亏损还是盈利,各合伙人之间往往对于分配的争议是最大的。而引发纠纷时,法院裁判的依据也主要是合伙企业的账本,但实践中很多合伙企业没有财务账本或记账不全,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事实无法查清,各合伙人之间纠纷大而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4、退出机制的不规范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实践中,合伙协议往往会约定经营期限,但是对于退伙事由并不会做过多的约定,此时就导致普通合伙人的退出困难。
综上,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大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风险,且合伙组织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入伙和退伙很多情况夏需考虑全体合伙人的意见,同时普通合伙人需要高度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因此,如果想要投资但是对相应行业并不了解,可以考虑以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如果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详尽的合伙协议和财务记账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