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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履行期限届满的债权时,法院可冻结并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当被执行人缺乏有价值的房产、土地、车辆以及其他动产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就成为胜诉方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由于涉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不同法院的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及方式差异较大,到期债权的执行存在理解与适用上的偏差和困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结合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梳理与研究。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45-53条均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进行总结归纳,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如下三项条件:
第一,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债务;
第二,该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三,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既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
当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及冻结债权的裁定。在实务中,对于第一和第二个条件一般无争议,第三个条件则是能否启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关键因素。第三人是否在履行期限内提出异议及提出何种异议,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处理方式。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相关程序事项

1、审查启动程序
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之规定,到期债权执行必须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启动,原则上排除了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实践中,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启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也可以是合同、债权债务确认的凭证,例如欠条、对账单等其他能够证明存在确定的债权和金额的有效证据。
2、冻结到期债权
到期债权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之一,故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接到申请后,法院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禁止第三人在冻结额度内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需要直接送达第三人,没有送达第三人的,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依然有权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3、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法院裁定冻结到期债权后,应当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者通过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且应当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可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给予第三人一定的异议期,保障其救济的权利。


三、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一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并应释明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对于第三人的异议不执行也不审查,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从该条规定的文义来看,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有着十分严苛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就可一律阻却执行,法院仍应根据不同的异议理由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1、第三人否认债权存在
如第三人否认债权存在的,包括第三人认为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未产生过债权债务关系;认为被执行的到期债权其已全部清偿,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的到期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对于该类异议,法院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2、第三人对债权部分承认、部分持异议
如第三人对债权数额提出异议,同时承认了部分债务,则法院应对无异议的债务进行执行,对于有异议部分,申请执行人需要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如第三人对债权数额有异议,但不能明确区分异议数额和承认数额的,则法院无需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3、第三人提出无法阻却执行的异议
如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法院仍应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在被执行人自身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妨为一条新的途径和思路。到期债权若能得到及时、恰当的处置,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及申请执行人的受偿率,在一定程度上或许也可破解执行难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