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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赠与后拆迁,家庭成员能否主张拆迁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需要,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会面临拆迁。农村宅基地房拆迁后,拆迁补偿归属建房用地申请人、户主还是家庭成员共有?如果建房用地申请人将房屋赠与后遇拆迁,家庭成员还能享受拆迁利益吗?

基本案情
金某泉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二子,金某方和金某冬。1986年左右,金某泉建造房屋,提出宅基地申请,经审批,登记户内家庭成员为金某泉、金某泉妻、金某方与金某冬共计四人,许可金某泉户在徐某镇西金家村33号建造房屋,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91.11㎡。此后,金某泉登记为该房屋宅基地使用者,金某冬登记为该户户主,并一直持续居住该房屋,于结婚后生育一子金某晔。2022年,因公共建设工程建设需要,坐落于上述的房屋被征收,纳入拆迁区域范围。同年6月,金某泉与金某晔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屋以及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安置房35万余元货币补偿款等所有拆迁利益赠与金某晔。金某冬认为其为该房屋户主,又是户内家庭成员,房屋拆转化来的拆迁利益,理应享有共有权。后金某冬就拆迁补偿利益寻求法律救济。(本文不考虑其他家庭成员拆迁利益)
笔者分析
1.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就完成赠与行为,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另有规定除外。
2.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宅地基面积一般按当地相关规定人均标准,以及户内家庭人数决定。而按照惯例,提出宅基地申请者一般登记为宅基地使用者,或者户主登记为宅地基使用者。
本案虽然金某泉将房屋及所有拆迁利益赠与金某晔,但我们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需要办理登记,而赠与财产是不动产的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请,由农村家庭户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房屋拆迁,房屋转化来的拆迁利益,金某冬当然享有共有权。金某冬通过法律咨询后,与家庭成员友好协商,达成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家庭内部分配协议。
农村宅基地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宅基地被征收时,宅基地上房屋也随之拆迁,而农村集体土地又有其特殊性,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应考虑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在拆迁利益分割时,要符合法律、政策,也要考虑到农村当地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