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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哪些带薪假,一次给您讲清楚!


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或纪念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流产假、产检假、产假护理假(男方)、哺乳假、工伤假(停工留薪期)、病假、育儿假、独生子女家庭的护理假。因为全国各地区对部分假期又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下仅针对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施行的休假规定进行整理:

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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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休假规定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为11天,分别为:
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分别为: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工资待遇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对于实施不定时制工时制的职工无需支付。
带薪年休假

(一)法规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休假方式: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具体安排应由单位最终决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资待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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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2、休假天数:国家规定婚假3天,江苏省延长婚假10天,共计婚假13天。
3、休假方式:凭结婚证明向单位申请。
(三)工资待遇  
单位应视为出勤,在规定婚假期内按照正常工作计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同时,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内。
产假

(一)法规依据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0日施行)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天数:
(1)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江苏省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
(2)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国家规定的前98天产假应计入法定节假日,江苏省延长的后60天产假不计入法定节假日。
(4)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享有江苏省给予的60天延长产假。
2、休假方式:凭子女出生证明向单位申请。
(三)工资待遇  
1、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有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应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有产假,但不享有产假待遇。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单位支付。
3、女职工正常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按实际发放的生育津贴支付;正常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按正常工资支付,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节育手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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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休假规定  
1、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三)工资待遇  
视为出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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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休假规定  
1、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工资待遇  
视为出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产检假

(一)法规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天数: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正常必要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情况下产检为10次左右。
2、休假方式:依据孕初期建档的保健卡上预排的产检时间和医生检查记录为准。
(三)工资待遇  
视为出勤,按照正常工作计发工资。
产假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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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0日施行)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符合规定生育的,且仅限男方享有。
2、休假天数: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休假方式:凭子女出生证明向单位申请。
(三)工资待遇  
视为出勤,按照正常工作计发工资。
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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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休假规定  
1、法定哺乳假: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约定哺乳假: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工资待遇  
法定每日哺乳时间应视为出勤,按照正常工作计发工资;约定哺乳假,由单位与女职工协商确定工资待遇。
工伤假(停工留薪假)

(一)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苏劳人仲委[2017]1号)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依法被认定工伤,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2、休假天数: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一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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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2、医疗期期限:

实际
工作年限
本单位
工作年限
医疗期

实际
工作年限
本单位
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特殊医疗期:
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工作年限,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工资待遇  
1、单位可以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二
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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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0日施行)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
(1)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且
(2)子女未满3周岁
2、休假天数: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且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3、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年的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4、休假方式:凭子女出生证明向单位申请
(三)工资待遇  
视为出勤,按照正常工作计发工资。
十三
独生子女家庭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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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0日施行)
(二)休假规定  
1、休假前提:
(1)职工应为独生子女;且
(2)父母年满60周岁;且
(3)父母患病住院。
2、休假天数:每年可享受5天的护理假。
3、休假方式:凭独生子女证及父母住院治疗证明向单位申请。
(三)工资待遇  
视为出勤,按照正常工作计发工资。